社区托育点管理规范 .pdf

  1. 1、本文档共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社区托育点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社区托育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 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 行)》等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尊重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 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 日托、半日托、 计时托、临时托的社区托育服务点及亲子屋。 第二章备案管理 第四条提供全日托服务的社区托育点,若委托第三方机构经营 管理,被委托方应当为已登记备案的托育机构;若被委托方在同一市、 区行政区域内建设 营“1+N ”社区普惠托育服务点的机构,无需再 注册分公司,只需在登记部门办理增加经营场所注册,同步报备所在 地卫健部门。提供半日托、临时托服务的社区托育点及亲子屋,按照 托育机构改扩建标准无需另行备案。 第五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申请备案的社区托育点提供备案回 执和社区托育点基本条件告知书(参照托育机构)。 第六条社区托育点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当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 更备案。 第七条社区托育点终止服务的,应当妥善安置收托的婴幼儿和 工作人员,并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八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将托育服务有关政策规定、社区托育 点备案要求、社区托育点有关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 监督。 第三章收托管理 第九条婴幼儿父母或监护人 (以下统称婴幼儿监护人)应当主动 向社区托育点提出入托申请,并提交真实的婴幼儿及其监护人的身份 证明材料。 第十条社区托育点应当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南京市婴幼儿托 育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 及争议纠纷处理办法等内容。开设对公资金监管帐户,鼓励采取先提 供服务后收费方式 营。收费一次性不得超过3个月或60小时的费 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 第十一条婴幼儿入托前,应当完成适龄的预防接种,经医疗卫 生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托:离开机构3个月以上的,返回时应 当重新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二条社区托育点应当建立收托婴幼儿信息管理制度,及时 采集、更新,定期向备案部门报送;完成国家、省、市信息管理平台 注册,接受市级平台视频监管。 第十三条社区托育点应当建立与家长联系的制度,定期召开家 长会议,接待来访和咨询,帮助家长了解保育照护内容和方法。社区 托育点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事关婴幼儿的重要事项,应当听取家长 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社区托育点应当建立家长开放日制度。 第十四条社区托育点应当加强与社区的联系与合作,面向社区 宣传科学育儿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促进婴幼儿早期发展。 第十五条社区托育点应当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公示收费项 目和标准、保育照护、膳食营养、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情况,接受 监督。第四章保育管理。 第十六条社区托育点应当科学合理安排婴幼儿的生活,做好饮 食、饮水、喂奶、如厕、盥洗、清洁、睡眠、穿脱衣服、游戏活动等 服务。 第十七条社区托育点应当顺应喂养,科学制定食谱,保证婴幼 儿膳食平衡。有特殊喂养需求的,婴幼儿监护人应当提供书面说明。 第十八条社区托育点应当开展每日不少于2小时的婴幼儿户外 活动,寒冷、炎热季节或特殊天气情况下可酌情调整。 第十九条社区托育点应当以游戏为主要活动形式,促进婴幼儿 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条游戏活动应当重视婴幼儿的情感变化,注重与婴幼儿 面对面、一对一的交流互动,动静交替,合理搭配多种游戏类型。 第二十一条社区托育点应当提供适宜刺激,丰富婴幼儿的直接 经验,支持婴幼儿主动探索、操作体验、互动交流和表达表现,发挥 婴幼儿的自主性,保护婴幼儿的好奇心。 第二十二条社区托育点应当建立照护服务日常记录和反馈制度, 定期与婴幼儿监护人沟通婴幼儿发展情况。 第五章健康管理 第二十三条社区托育点应当按照有关托儿所卫生保健规定,完 善相关制度,切实做好婴幼儿和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做好室内外环 境卫生。 第二十四条社区托育点应当坚持晨午检和全 日健康观察,发现 婴幼儿身体、精神、行为异常时,应当及时通知婴幼儿监护人。 第二十五条社区托育点发现婴幼儿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 应当依

文档评论(0)

鼎天教育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教师资格证持证人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领域认证该用户于2023年04月13日上传了教师资格证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