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2014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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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2014版 第一条为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标准,以满足办公使用功能的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乡(镇、苏木)级及以上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级机关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第四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的方针,按照统筹兼顾、适用为主、满足办公需要的原则进行建设。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的办公用房,应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的界限,实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五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格土地审批,节约集约用地,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应简洁朴素。 第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类别和各级别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确定建筑面积。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第八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关于安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卫生、绿色建筑等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九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根据单位级别和性质分为五类,其适用对象见表1. 表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类别划分 类别 中央机关 省级机关 地市级机关 县级机关 乡镇级机关 适用对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及其直属机构 地市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 县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 乡镇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 第十条各类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见表2. 表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类别 建筑面积指标(平方米/人) 中央机关 10.0 省级机关 9.0 地市级机关 8.0 县级机关 7.0 乡镇级机关 6.0 第十一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和绿色建筑标准,建筑面积应按照实际需要进行合理确定,不得超过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筑面积指标。建筑面积指标的具体计算方法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标准和规范要求,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建筑质量,确保建筑安全和使用功能。 第十三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标准和规范要求,建筑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应重视消防安全问题,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的设置和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四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标准和规范要求,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标准和规范要求,建筑施工过程中应重视环保问题,确保建筑环保设施的设置和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五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建筑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应重视卫生问题,确保建筑卫生设施和卫生防疫措施的设置和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智能化建筑标准和规范要求,建筑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应重视智能化问题,确保建筑智能化设施的设置和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标准和规范要求,建筑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应重视无障碍问题,确保建筑无障碍设施的设置和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八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要求,建筑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应重视安全生产问题,确保建筑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措施的设置和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九条本建设标准的用词和用语解释见本建设标准附表1. 第二十条本建设标准的条文解释见本建设标准附表2. 第二十一条本建设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消防局、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共同负责解释和管理。 中央部(委)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市(地、州、盟)级、县(市、旗)级、乡(镇、苏木)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机关的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都属于党政机关。 党政机关的办公用房分为基本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两部分,应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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