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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时期旗地问题刍议

国旗是研究清史的重要课题之一。有许多理论家对此非常深入。但是,学术界对于民国旗地的研究则相对薄弱,具体到直隶省更是少之又少。迄今为止,除了1935年中国地政研究所刊印的《河北旗地研究》①问世外,很少有其它专门论著及论文问津,只有极少数学者在有关近代经济或清代旗地问题的论著及文章中提及。因此,在北洋时期直隶旗地问题的研究领域,仍存在较大空白。实际上,旗地问题是北洋时期的重要政治、经济课题。它不仅由于巨额经济收入为各派军阀所重视,而且为此产生了复杂的矛盾斗争。笔者依据河北省档案馆的有关档案资料并结合相关文献,拟对北洋时期直隶旗地问题作一浅略探讨,以期益于旗地问题研究之深入。

一清代直隶省旗地的分布

有清一代,旗地作为一种特殊的土地形态,不仅是清皇室、王公以及一般八旗官兵的主要经济来源,而且也是清朝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支柱。清朝覆灭后,北洋政府接收了东北、直隶等省的旗地数十万顷。其中直隶省旗地总数便为16万顷,占当时直隶省农地总面积的15%强③。

旗地按其形态可分为皇庄、王庄和一般旗地,分别隶属清皇室、王公贵族和普通八旗官兵。按其坐落则可分为畿辅旗地、盛京旗地和驻防旗地三类。本文所述及之直隶旗地,便大抵当于畿辅旗地,包括顺天、保定、河间、永平等直隶近畿80余州县。直隶省之旗地在最高峰时曾达到17万余顷。但自清中叶以降,普通八旗官兵因不事稼穑而又养尊处优、生齿日繁等原因,往往在经济拮据或急需时将土地典卖与民间为业,由是旗地典卖现象日益严重,一般旗地数量发生很大变化。清制虽禁止旗地买卖,但这些禁令常流为一纸空文,实际上旗地典卖已司空见惯。乾隆四年(1739年),户部估计“民典旗地,不下数百万亩,典地民人,不下数十万户”。据御史舒赫德在乾隆二年估计“则近时近京五百里以半属民人”。到乾隆二十二年,“大抵二百年来,此十五万顷旗地,除王公庄田外,尚未典卖于民者,盖亦鲜矣”。针对此种情形,清廷多次动用内帑回赎。经过种种变迁,清末时直隶省之旗地大体为16万顷左右。具体分类如下:

1.内务府的管理

清制,国家财政与皇室财政互有区别。总司国家财政者为户部,总司皇室财政者为内务府。所以,皇室庄田又称内务府庄田。内务府设有七司三院,其中由会计司掌管庄田租额收支⑥。

皇室庄田分布于近畿大兴、宛平、通县等41县及古北口、张家口、盛京等地,共约33,340余顷,其中坐落于直隶各州县者计13,186顷37亩有奇⑦,其余均在长城以外。由于内务府统一管理,因此有清一代皇室庄田数量未发生太大变化。

内务府所辖畿辅各粮庄地亩统计⑧

内务府所辖畿辅纳银庄地亩统计⑨

2.资金流失,以生物资源

亦称王庄。总计为13.3万余顷,分布近畿一带为23338顷45亩,其余皆在盛京。宗室庄田后又有擅自圈占、领置赎回旗地及购买或侵越民田而增加之总额,至清末时约在5万顷至6万顷之间(11)。

3.回归之地,云

即一般旗地。共计14万零128顷71亩,完全分布于近畿一带。

八旗官兵旗地(即一般旗地)地亩统计(12)

清中后期,一般旗地数量发生很大变化,“卖出者达十万顷,续占、兼并、赎回、购置等情亦不下九万顷”(13)。赎回之地一部分“先令原业主照原价交官,还给原产,如原业主不愿承领,即准各旗官兵及闲散人或扣俸饷,或交现银承买”,但“贫乏兵丁,食饷有限,无从措价”,其结果“势必尽归富户,究于贫乏旗人,未必有益”。因此,回赎的措施加速了旗人的分化,促使了旗人大地主的发展;而八旗庄田至清末时则所余甚少。另一部分,则入官田立为八旗公产,交户部保管,设庄头,招原佃户承种,即“八项旗租地”,至清末时为3.9万余顷。

综上所述,民国初期北洋政府共接收直隶省之旗地16万余顷,其中旗圈地亩(即皇庄、王庄和一般旗地)12万余顷,旗租地亩(即八项旗租地)为3.9万余顷。

二清制之乱,旗地乡村化了“不自由”,致旗地迷失。《清室公私法》认为,清朝是“私

辛亥革命后,八旗地主已经没有清廷的荫庇以及原有特权,经济加速没落,大部被迫以卖地为生。如直隶京汉沿线地区,“旗室陵夷”,旗地被纷纷贱卖。欲卖旗地,各旗地业主必须依靠地亩册、佃户册以及庄头之协助。但是,由于年代久远,旗地册籍难于整理,再加之庄头为求自肥多方隐瞒等原因,北洋初期旗地情形极为紊乱。具体表现为如下三端:

第一、满人方面:(1)皇室庄田,由于内务府总理之,所以地亩册、佃户册尚皆完全,但地之四至(即东、西、南、北四至),则多有含混不清。(2)宗室庄田,由于其业主不计生计、醉生梦死,并不注重旗地管理,于是给庄头以可乘之机,蓄意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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