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原料28天/90天重复剂量吸入毒性试验研究技术指导原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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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原料28天/90天重复剂量吸入毒性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一、概述

化妆品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由于剂型、使用方法或者原料本身特性的影响,化妆品或者其中部分原料可能存在吸入暴露风险。根据《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有吸入暴露可能时,需考虑吸入暴露引起的健康危害效应。

为评估吸入暴露相关安全风险,需开展吸入毒性研究。吸入毒性试验是测试可能经呼吸道进入机体的化妆品原料对呼吸道及全身的损伤及其危害程度。评估受试物的重复剂量吸入毒性特征常是在取得急性吸入毒性的初步信息后才进行28天/90天重复剂量吸入毒性的试验,该项试验用于评估在一定期间内经呼吸道重复接触受试物所引起的健康危害。吸入受试物的危害常受到受试物固有毒性和物理因素(挥发性、粒度的大小等)的影响。28天重复剂量吸入毒性试验与90天重复剂量吸入毒性试验步骤相似,主要不同在于染毒期限、每组动物数和临床/病理检查范围。

本指导原则参照《OECD化学品测试指南第412号:28天(亚急性)吸入毒性研究》《OECD化学品测试指南第413号:90天(亚慢性)吸入毒性研究》等相关内容,并结合化妆品原料安全评价的特点进行制定。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可能存在吸入暴露风险的化妆品原料的重复吸入毒性试验研究和评价,旨在为化妆品原料的重复吸入毒性评价提供可供参考的试验设计及程序。

二、基本原则

(一)一般原则

重复剂量吸入毒性试验的设计应遵循毒理学试验随机、对照、重复的基本原则,试验数据应真实、完整、准确、可追溯,试验结果统计分析应科学合理。

(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重复剂量吸入毒性试验的设计,应尽可能的收集及评估受试物的所有可用信息,以提高研究质量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动物使用。应根据受试物的特性、化学结构和物理化学性质;任何体外或体内毒性试验的结果;预期用途和人类接触的可能性;结构相关物质的可用(Q)SAR数据和毒理学数据;以及来自急性吸入毒性测试数据信息等设计适宜的试验方法,并对试验结果进行全面的分析与评价。

三、基本内容

(一)受试物

受试物应注明名称、来源、性状、批号、保存条件、有效期、纯度(杂质及含量)等信息。染毒时,应根据受试物的理化性质、预设染毒浓度及实际使用时的物理状态等因素将受试物制备成相应的可吸入物态(气体、蒸气、气溶胶),有吸湿性及易发生化学反应的受试物应在干燥空气条件下进行染毒,超声雾化时会产热的受试物,应注意选择合理的发生装置。

受试物一般应在没有溶媒和赋形剂的情况下进行测试,必要时,可在受试物中加入适合的溶媒或赋形剂,以助受试物在空气中达到适当的浓度和粒度。溶媒首选水,使用其他溶媒或赋形剂时,应证明溶媒或赋形剂不影响受试物的稳定性,不与受试物反应,不影响受试物的吸收,也不产生毒性。

试验过程中,应定期进行受试物暴露浓度分析,并提供分析报告。

(二)实验动物

通常选择正常、健康的啮齿类动物,首选大鼠,一般用7w~9w(性成熟),同性别体重差异应在平均体重的20%之内。选用其他种属或品系动物进行吸入毒性试验,应说明理由。

在28天重复剂量吸入毒性试验中,每个浓度组及阴性(溶媒)对照组动物数一般不少于20只,雌雄各半,其中用于主试验组(试验周期为28天)的动物数不少于10只,追踪观察组不少于10只。在90天重复剂量吸入毒性试验中,每个浓度组及阴性(溶媒)对照组动物数一般不少于30只,雌雄各半,其中用于主试验组(试验周期为90天)的动物数不少于20只,追踪观察组不少于10只。

实验动物应符合国家对相应等级动物的质量规定要求,具有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明。

染毒开始前至少要有5d时间使实验动物适应实验室饲养环境。如动物拟采用口鼻暴露方式染毒,动物可提前适应口鼻暴露时所用的固定器。

实验动物房应符合国家相应规定。选用标准配合饲料,饮水不限制。试验期间,动物一般应按性别和染毒浓度分组分笼饲养,每笼动物的数量不应干扰对每只动物的行为观察。

(三)暴露方法

1.暴露浓度:试验原则上至少应设低、中、高3个暴露浓度水平的受试物组,以及1个阴性对照组,阴性对照组动物可暴露于洁净空气,或暴露于溶媒和赋形剂,溶媒应尽可能采用水,采用其他溶媒或赋形剂进行试验时,如对所使用溶媒或赋形剂的吸入毒性不了解,可以选择同时设立阴性对照组和溶媒对照组。对照组的其他条件均与试验组相同。

受试物最大吸入暴露水平的设计应在引起中毒效应的前提下又不致造成动物过多死亡,否则将会影响结果的评价。低暴露水平组应不出现任何毒性作用。若掌握人群的实际吸入暴露水平,则最低吸入暴露水平应不低于人群的实际吸入暴露水平。中间暴露水平组应引起较轻的可观察到的毒性作用。如有必要,也可设多个中间暴露水平组。在中、低暴露水平组和对照组中,应尽量不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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