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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检监测样品管理
v抽检监测工作中的样品是有生命力的样品,背
后会有很多利益相关方,需要高度重视样品全生命周期的所有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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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哪些环节与样品紧密关联
计划制定
样品抽样
样品制样
样品检验
结果判定
样品复检
抽检异议
飞行检查
信息发布
审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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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抽取
抽样场所
样品分类
样品抽取
数量,封样,备样,运输,交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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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特殊品种抽样:食用油,GB/T5524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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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样品分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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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管理
重要性
相关规定
管理流程
收样、标识、流转、储存、制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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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是抽样检验活动的核心之一
样品错了,样品储存不当,编号错误,样品均匀性不好,制样污染了,备样提前处理了等等都直接会导致抽样检验活动失败。
CNAS-CL01_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7.4条款
CNAS-CL01-A001: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微生物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7.4条款
CNAS-CL01-A024: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基因扩增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7.4条款
RB/T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_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4.5.18条款
RB/T215-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食品检验机构要求》4.5.8条款
总的要求:程序、标识
1、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第十三条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或委托方的要求进行样品采集、运输、流转、处置等,并保存相关记录。抽(采)样过程应当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安全性和稳定性。样品数量应当满足检验工作的需要。网络食品的抽取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做好电子版样品信息和有关凭证的保存以及样品查验工作。
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的抽(采)样,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检验机构应当有样品的标识系统,并规范样品的接收、储存、流转、制备、处置等工作,确保样品在整个检验期间处于受控状态,避免混淆、污染、损坏、丢失、退化等影响检验工作的情况出现。样品的保存期限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检验机构应当建立超过保存期限的样品无害化处置程序并保存相关审批、处置记录。
检验机构样品管理规定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15号令)
第二十五条承检机构接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样品时,应当查验、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相符,对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按照相关要求入库存放。
对抽样不规范的样品,承检机构应当拒绝接收并书面说明理由,及时向组织或者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检验机构样品管理规定
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
2.2样品的接收与保存
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确认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完好,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相符后,对检验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样品存在对检验结果或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或与抽样文书的记录不符的,承检机构应拒收样品,并填写《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移交确认单》,告知抽样单位拒收原因。
承检机构应当建立样品保管制度,由2人以上负责样品的保管,严禁样品被随意调换、拆封。对于复检备份样品的调取或使用,应经相关负责人签字后方可进行。
检验机构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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