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数据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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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数据管理,推动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提高数字政府

建设、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数据收集、汇聚、共享、开放、开发、安全及其监督管

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本市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

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

本办法所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

职能的组织,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

第四条公共数据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依法收集、按需共享、有序开放、合规应

用、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

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公共数据管理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编制公共数据发展专项规划,

制定公共数据政策,将公共数据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

数据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维护本级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清单管理机制;

指导监督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执行公共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对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公共数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评估,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七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负责确定本机构公共数据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本机构

公共数据目录,校核、更新、提供本机构公共数据,推进本机构公共数据的共享、开放和开

发利用以及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市大数据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

市大数据平台)。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依托市大数据平台开展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工

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能通过市大数据平台共享、开放公共数据的,相关公共

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告知本级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

第二章数据目录

第九条公共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市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

省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指南,组织制定本市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规范、公共数据资源分类

分级规范,明确数据的元数据、共享和开放属性、安全级别、使用要求、更新周期等。

第十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本市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规范、公共数据资

源分类分级规范,依托市大数据平台,编制和更新本机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报本级人民

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

县(市、区)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

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并编制本级公共数据资源目录。

市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对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编制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进

行审核汇总,形成全市公共数据资源目录。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基础数据库和主题数据库建设部

门,组织编制基础数据资源目录和主题数据资源目录。

基础数据资源目录由各相关部门编制并维护。基础数据资源包括人口数据、法人单

位数据、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数据、电子证照数据、社会信用数据、宏观经济数据等公共

数据资源。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形成的精准扶贫、卫生健康、社

会救助、社会信用、生态环保、气象水文、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城乡建设等公共数据资

源。

第十二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动态调整机制;法律、法

规、规章依据或者法定职能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目录变更申请。大数

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更新本级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涉及删减、修

改目录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章数据收集与汇聚

第十三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合法、必要、适度原则,依照法定权限、程序

和范围,向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集公共数据。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可

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得的公共数据,不得重复收集。

第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公共管理和服务

机构开展数据收集。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一数一源、一源多用的要求,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收集公共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完整、及时和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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