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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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实后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章处分的程序四、条例全文第四章处分的程序任免机关、单位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作出处分决定后,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

;对原处分决定产生影响的,

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改变后的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四、条例全文第四章处分的程序第三十三条任免机关、单位对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委员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

;应当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报。

第三十四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涉嫌违法,

;已经被立案调查,

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

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四、条例全文第四章处分的程序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被立案调查期间,

未经决定立案的任免机关、单位同意,

不得出境、辞去公职;其任免机关、单位以及上级机关、单位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

第三十五条调查中发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

造成不良影响的,

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消除不良影响。

四、条例全文第三十六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受到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

;应当在处分决定作出后1个月内,

由相应人事部门等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岗位、职务、工资和其他有关待遇等变更手续,

并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特殊情况下,

;经任免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但是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章处分的程序四、条例全文第四章处分的程序第三十七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处分,

;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

并且没有再出现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情形的,

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处分。

;

处分解除后,

考核以及晋升职务、职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等级等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但是,;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

不恢复受处分前的??务、职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等级等。

四、条例全文第四章处分的程序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确对待、合理使用受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坚持尊重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

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四、条例全文第三十八条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

;向作出处分决定的任免机关、单位(以下称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

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1个月以内作出复核决定。

被处分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复核申请期限的,

;在障碍消除后的10个工作日内,

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

由原处分决定单位决定。

;

第五章复核、申诉四、条例全文第五章复核、申诉第三十九条被处分人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管理权限向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诉。

受理申诉的机关、单位(以下称申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

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个月。

被处分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诉申请期限的,

;在障碍消除后的10个工作日内,

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

由申诉机关决定。

;四、条例全文第五章复核、申诉

第四十条原处分决定单位接到复核申请、申诉机关受理申诉后,

相关承办部门应当成立工作组,

调阅原案材料,

;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

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

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工作组应当集体研究,

提出办理意见,

按程序报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诉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复核、申诉决定,

;并向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通报。

四、条例全文复核、申诉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个月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分人及其所在单位,

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复核、申诉期间,

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

;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坚持复核、申诉与原案调查相分离,

原案调查、承办人员不得参与复核、申诉。;

第五章复核、申诉四、条例全文第五章复核、申诉第四十一条任免机关、单位发现本机关、本单位或者下级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决定确有错误的,

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机关、单位及时予以纠正。

监察机关发现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

依法提出监察建议的,

任免机关、单位应当采纳并将执行情况函告监察机关,

;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条例全文第五章复核、申诉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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