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课件.pptxVIP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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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谋取利益;

(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向国家机关、国家出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或者向国家工作人员、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

第三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四、条例全文第三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四)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

违反规定在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工程建设、资产处置、出版发行、招标投标等活动中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五)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

在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谋取私利;

(六)违反规定,

;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

四、条例全文第三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拒不纠正特定关系人违反规定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

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

;予以撤职。

第二十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情节较重的,

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

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超提工资总额或者超发工资,

;或者在工资总额之外以津贴、补贴、奖金等其他形式设定和发放工资性收入;

四、条例全文(二)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工资总额备案或者核准程序;

(三)违反规定,

自定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四)在培训活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业务招待、差旅费用等方面超过规定的标准、范围;

(五)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

;

第三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四、条例全文第三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

予以开除:

(一)违反规定,

个人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进???投资入股等营利性活动;

四、条例全文第三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企业同类经营的企业;

(三)违反规定,

未经批准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国际组织等兼任职务;

(四)经批准兼职,

但是违反规定领取薪酬或者获取其他收入;

(五)利用企业内幕信息或者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商业秘密、无形资产等谋取私利。

;

四、条例全文第三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履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

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被监管机构查实并提出处分建议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情节较重的,

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

;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特别严重的,

予以开除。

四、条例全文第二十三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

;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

予以开除:

(一)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

(二)违反规定,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营投资职责;

第三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四、条例全文第三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三)违反规定,

;进行关联交易,

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假交易、虚假合资、挂靠经营等活动;

(四)在国家规定期限内不办理或者不如实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表);

(五)拒不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或者编制虚假数据信息,

;致使国有企业绩效评价结果失真;

四、条例全文第三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六)掩饰企业真实状况,

不如实向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或者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串通作假。

;

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

予以开除:

(一)洗钱或者参与洗钱;

四、条例全文第三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违反规定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民间借贷;

(三)违反规定发放贷款或者对贷款本金减免、停息、减息、缓息、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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