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有关招投标法规.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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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工程监理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

位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其它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

第十三条工程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满足招标工程需要的建设资金及资金证明(普通为总投

资的30%);

(二)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项目,招标人已备案;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向有管理权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及同级监察部门办

理监理招标告知事宜;

(二)招标人符合赣建招[2004]7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办理自

行组织监理招标的,应当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招标投标监管机构

备案,不符合自行组织监理招标条件的应当办理委托招标代理事宜;

(三)招标人发布监理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并制定评标办法;

(五)招标人向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资格预审,

并将预审情况报送招标投标监管机构;

(六)向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七)招标人组织必要的答疑、踏勘现场;

(八)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九)开标由招标人或者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评标由评标

委员会依法进行,并向招标人推荐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十)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

并将定标意见告知招标投标监管机构;

(十一)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人发出未中

标通知书;

(十二)双方签订监理合同,报有管理权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

案;

(十三)招标人依法向有管理权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办理监理招

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

刊、信息网络及有形建造市场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六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对投标申请人

进行资格审查,具体要求在资格预审文件中约定。

第十七条采用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应按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提

供相关资料。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

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

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不合格通知书。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

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

程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标段划分、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控制

要求,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监理大纲、投标文件编制递交、修改、

撤回的要求,监理费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

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二)工程建设监理费根据《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

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按监理工作概(预)

算(M)值,采用插入法计取。

监理单位在竞争让利中不得小于规定的收费标准的90%计取监

理费。当国家颁布新的计费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三)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应采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局监制的GF-2000-0202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四)对投标文件的格式要求;

(五)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工程,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

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前,将招标文件送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

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接受人,并同时报送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份。

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

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按资质等级规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监理

业务。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供下列文件:

(一)企业资质证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简历:包括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注册资金及企业从

事监理工作年数;

(四)投标人拥有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一览表;

(五)近三年来的类似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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