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律性质的传统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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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律性质的传统分析

㈠船舶是合成物

说船舶是合成物,主要是就船舶本身的构成而言,船舶是由船体(也称船壳)、船上机器设备、甲板、桅樯和船舱等两个以上个体所组成的统一物,各局部单独存在时都不能使船舶发挥其效能,即每一个体都不能脱离船舶这个整体而在法律上独立存在。强调船舶合成物的属性主要是从船舶作为海上运输工具的角度动身的,但船舶在法律上的这种不行分性并非是确定的,例如在国际海上保险市场上,船东既可以把船壳、船机、船舶属具等作为整体一并投保则为例外;也可因船舶的各局部有相对独立的使用价值而仅就船壳、船体或属具等分别单独投保。

海商法一般还就并非船舶构成局部、但为到达海上航行的经济目的而附属于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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