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行为与医患法律关系.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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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行为与医患法律关系;第一节医疗行为

第二节医患法律关系

第三节医疗协议

;第一节医疗行为;一、医疗行为概念;广义医疗行为包含以下医疗行为:

(1)诊疗目标性医疗行为、临床性医疗行为。即上述狭义医疗行为。

(2)非诊疗性行为。仅以美容为目标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非治疗性堕胎手术、人工辅助生育、安乐死以及试验性医疗行为。(使用危险与疗效均属未知新药品或新技术,其目标主要是为了医学进步,而诊疗目标居于次要地位);美容行为与医疗行为;二、医疗行为特征;(二)医疗行为含有试验性

接诊→推断可能所患疾病→判别诊疗→初步诊疗→拟订治疗方案→调整改疗方案

医生往往要依据自己临床经验、患者病情发展采取普通认为是最正确办法随机应变地处理。

(三)医疗行为含有高度专业性

论断医疗行为责任时,不能舍弃医学技术要求,而仅就行为人主观意志来判断。;(四)医疗行为含有一定人身侵害性

医疗过程从开始就同时存在着“获益”和“致害”双向可能性,作为医者,不论含有多么高超医术,都无法绝对确保他所实施医疗行为只会向“获益”方向发展。所以,法律允许这种含有侵袭特征医疗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含有正当性(可允许危险)。

可允许危险判断标准:

1、主观上,实施侵袭性医疗行为主体有没有推行注意义务,即以足够慎重和勤勉来保护患者生命健康;有没有确定患者疾病与健康情况属于这种侵袭性医疗行为适应症;有没有给予患者充分说明及采取对应预防危险结果发生防范办法。

;2、客观上,实施侵袭性医疗主体实施前有没有认真全方面地检验患者身体,确定详细实施方案和防范风险结果出现办法;验证实施仪器、设备与药品性状;实施时是否严格按照医学规章制度和诊疗操作常规进行,实施过程中发觉与实施前诊疗不相符合医学问题时,在无生命危险情况有没有及时与患者及家眷沟通、说明,取得患者和或家眷许可实施新变更医学行为。

3、医学上实施侵袭性医疗行为方法和伎俩是否成熟、稳定,得到医学界认可。对于试验性、研??性医疗行为,医学上是严格控制,必须在经过完整动物试验研究基础上,取得专门机构部门认可,才能实施临床行为,在试验前,必须向就医者以书面形式忠实、全方面地通知与说明,并取得就医者了解,署名同意。

;(五)医疗行为含有“公共性”

我国卫生事业是政府推行含有一定福利性社会公益事业,医疗机构宗旨是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服务。医疗服务与能源、交通、教育一样,属于“准公共产品”

;第二节医患法律关系;一、医患法律关系概念;二、医患法律关系类型;(一)医疗协议关系;医疗协议能够分为以下类型:

1.普通医疗协议:患者委托医师治疗疾病或伤害而成立协议。

2.健康检验协议:指以疾病发觉而非诊治为目标而成立协议。常见健康检验包含考试、入学、工作、参加保险、结婚、观察胎儿发育等进行检验。

3.特殊医疗服务协议:指身体并无疾病或创伤,而因尤其原因与医师成立协议。如:无痛分娩、美容整形、人工受精、变性手术、器官移植、妊娠诊疗等。

4.强制医疗协议:强制医疗含有患者与国家之间行政法律关系属性,也含有医患双方之间医疗协议关系属性。;(二)无因管理关系;医疗无因管理关系,普通是在患者处于昏迷,难以行使同意权情况下成立。主要是基于以下三种情形:

①医务人员在医院外,发觉患者加以治疗;

②对自杀未遂而不愿就医者,给予救治;

③无监护人在场情况下,医院针对无行为能力“非急危”患者进行诊疗行为。

;(三)强制诊疗关系;强制缔约义务;三、医患法律关系性质;妻X1与夫X2因生育障碍到Y医院就医,年9月9日,两X与Y医院签署了“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治疗协议和须知”。人工辅助生育存在各种治疗技术,IVF(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技术)和ICSI(单精子卵腔内注射技术)都是人工辅助生育技术伎俩,“协议和须知”中没有明确约定Y医院将采取哪一个技术为两X进行治疗。不过即使双方没有书面约定采取何种技术进行治疗,不过综合分析相关证据能够推定,原、被告之间已经就采取ICSI技术达成合意。9月25日,X1向人民医院交纳了检验费,同日Y医院对X1进行了采卵手术并采集了X2精子。医务人员在观察了X2精子后,认为适宜按照IVF技术进行治疗,遂按照IVF技术操作,不过最终治疗未获成功。另查明,两原告向Y医院支付检验费、医药费等共计人民币6072元,为促进排卵,两原告在院外购置药品支出人民币5362.05元,两项累计11434.05元。原告请求按照协议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民法通则要求,判令Y医院双倍赔偿医药费2.5万元、误工费1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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