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规定.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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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要求(暂行)呼市第二医院法律法规培训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规定第1页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管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精神药品),确保医疗安全使用,依据《麻醉药品管理方法》、《精神药品管理方法》要求,制订本要求。第二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购销、保管监督管理工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麻醉、精神药品使用和医师麻醉药品处方权资格认定工作,并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规定第2页

第二章麻醉、精神药品

管理机构和人员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建立由主管院长负责,医务、药剂、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或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加强医疗机构内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日常工作由药剂部门负担。医疗机构要把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评,建立麻醉、精神药品使用专题检验制度,并定时组织开展检验,做好检验统计,及时纠正存在问题和隐患。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规定第3页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精神药品采购、运输、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汇报、值班巡查等制度,制订各岗位人员职责。第五条医疗机构分管麻醉、精神药品责任人应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法规和政策,熟悉麻醉、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规定第4页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配置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药学、医护人员负责麻醉、精神药品采购运输、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定时对包括麻醉、精神药品工作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规定第5页

第三章麻醉、精神药品采购、储存第八条医疗机构应该依据本单位医疗需要按相关要求购进麻醉、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购置药品付款应该采取银行转帐方式。第九条麻醉、精神药品公路运输必须有专员负责押运,并应该缩短在途时间,预防丢失、被盗。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规定第6页

第十条麻醉、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最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统计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采取专簿统计,内容包含: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使用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规定第7页

第十一条在验收中发觉缺乏、破损麻醉、精神药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单位领导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第十二条储存麻醉、精神药品实施专员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麻醉、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统计,统计内容包含: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使用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规定第8页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销毁麻醉、精神药品,应该在所在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进行,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医疗机构销毁麻醉、精神药品申请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安排专员到场监督医疗机构销毁行为。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规定第9页

第四章麻醉、精神药品调配和使用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可依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出本机构要求数量。周转库(柜)应天天结算。第十五条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出本机构要求数量。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规定第10页

第十六条门诊药房应固定发药窗口,有显著标识,并由专员负责麻醉、精神药品调配。第十七条执业医师经设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考评合格,取得麻醉药品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处方。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规定第11页

第十八条开具麻醉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纸质)。开具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楚,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纪、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使用方法用量、医师署名。医师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在病历中统计。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要求处方或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精神药品。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规定第12页

第十九条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次不超出三日用量,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处方一次郴超出十五日用量,其它剂型麻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出七日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次不超出七日用量,其它搅型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一次不超出十五日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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