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监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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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JTGG10-2023)

1总则

1.0.1为贯彻公路工程监理制度,实现对工程质量、费用、进度、安全、环保的科学有效监督和管理,使监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范。

1.0.

1.0.3

本规范所称监理机构是指由监理单位派出,并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协议的监理组织。

本规范所称监理人员为具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从事公路工程监理的人员,及具有初级技术职称和公路工程监理培训证书并从事公路工程监理的技术人员。

本规范所称监理是指监理单位派出的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在监理协议期限内对工程质量、费用、进度、安全、环保等的监督和管理活动。

1.0.4

1.国家与地方法律、法规;

2.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

3.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协议;

4.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协议;

5.工程设计文献和图纸;

6.工程实行过程中有关的函件。

1.0.5

三、四级公路或大中修养护工程可只设立一级监理机构,即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

高速及一、二级公路宜设立二级监理机构,即总监办、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

1.0.6

1.0.7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应根据本规范1.0.4条规定,严格按监理协议约定的职责和权限开展工作。

当采用二级监理机构或监理总承包时,应由中标的监理单位划分各级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避免交叉管理和出现管理漏洞;

当对监理机构分别招标时,应由建设单位划分拟定各级监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1.0.8建设单位必须与中标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协议,两者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应明确各负其责。

2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2.1一般规定

2.1.1从监理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协议工程开工令之日止为施工准备阶段。这一阶段监理内容重要涉及监理机构自身准备工作和对工程的监理工作两部分。

2.1.2监理单位在签定监理协议后应及时组建监理机构,明确监理机构的负责人。

2.1.3总监办应重要负责:

1.组织编制项目监理计划和监理实行细则;

2.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第一次工地会;

3.按协议规定建立中心实验室;

4.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总体进度计划,施工单位安全、环保与质量保证体系,工地实验室以及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重要部位水泥砼和沥青混合料配比;

5.签发动员预付款支付证书,协议工程开工令,单位或协议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中期支付证书和最终支付证书;

6.确认变更单价和总额以及延期和费用索赔;

7.受理交工验收申请,组织协议工程的初验,评估工程质量;

8.组织编制监理竣工文献

2.1.4驻地办应重要负责:

1.按协议规定建立驻地实验室;

2.审批施工单位测量基准点的复测、原地面线测量及施工放线成果;

3.核算工程量清单,负责对已竣工程进行计量;

4.审批用于工程的原材料和一般混合料配比,施工单位机械装备,施工方案;

5.主持工地会议;

6.审批分项和分部工程开工申请,签发分项和分部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7.受理分项和分部工程交工验收申请,组织验收和质量评估,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8.审批月进度计划,编制监理月报和驻地办监理竣工文献,编写监理工作总结。

2.1.5当只设总监办时,驻地办工作由总监办负责。

2.2准备工作

2.2.1总监办应按监理协议规定配备常规的实验检测设备;驻地办应按监理协议规定配备现场抽查常用的实验检测设备。

2.2.2监理机构应按监理协议规定并结合工程情况配备监理人员。

2.2.3监理机构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1.0.4条规定的文献及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明确各自职责。当发现有关文献有不一致或错误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

2.2.4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协议约定的施工条件进行调查,掌握有关情况。

2.2.5总监办应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编制项目监理计划,并报建设单位批准。

监理计划应明确监理范围、内容、目的和依据,监理机构的组成、各部门及岗位职责、人员配备及进退场计划;监理方法及措施;监理设施的配备;监理制度、程序及表格等;

2.2.6对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分项和分部工程以及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监理,监理工程师应在相应工程开工前编制监理实行细则,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行。监理实行细则应与监理计划协调一致,明确监理的重点、措施及方法等并具有可操作性。

2.3监理内容

2.3.1监理工程师应参与建设单位主持的设计交底,掌握建设单位对本工程的规定,设计意图、设计要点及标准、对材料和工艺的规定,以及施工中应特别注意的事项等,澄清有关问题,收集资料及记录。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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