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法律法规》课件第10章.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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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海商法;

第一节海商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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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上共装有8套提单项下的货物,保险公司就其中的7票货物以保险人身份签署的共同海损担保函确认“兹保证分担下列由本公司承保的货物项下应予以分担的共同海损损失及费用。上述损失及费用应予恰当理算并以有关运送契约为根据”。该轮涉及的救助费用业经仲裁,保险公司已支付了救助报酬及相关费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损理算处进行了共同海损理算,《海损理算书》确认保险公司应分摊的共同海损金额为53万美元,扣除其已支付救助报酬等费用32万美元,故最终分摊金额为21万美元。由于保险公司以船舶不适航为由拒绝分摊共同海损金额,甲公司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共同海损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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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商法的立法目的和主要内容

海商法主要调整商船海事(海上事故)纠纷,但若发生海上船舶碰撞,如军舰、渔船、游艇等船舶以及水上飞机都在海商法调整范围之内。

海商法中关于海上保险的内容属于保险体系中保险特别法的内容,是保险公估人资格考试的考核内容,也是最古老的保险形式,在此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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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商法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面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

本法。”

(1)海商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2)海商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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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商法的主要内容

海商法的内容相当广泛。主要包括:船舶的取得、登记、管理,船员的调度、职责、权利和义务,客货的运送,船舶的租赁、碰撞与拖带,海上救助,共同海损,海上保险等。

(1)海商法详细规定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海上保险合同的成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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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原则,就是指船舶所有人、救助人,可依法规定限制赔偿责任。该法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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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上运输经营和管理的总体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2)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船舶非法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有关机关予以制止,处以罚款。

(3)海上运输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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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舶

(一)船舶所有权

1.船舶所有权的规定

(1)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国有船舶所有权问题,《海商法》第8条规定,国家所有的船舶由国家授予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的,本法有关船舶所有人的规定适用于该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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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船舶所有权的取得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船舶所有权的转让

《海商法》未规定船舶所有权何时转让。《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践中的做法是,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合同无约定的,买船价款交付,办理完船舶交接时所有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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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船舶所有权的消灭

(1)船舶灭失,包括沉没、失踪、拆解等。

(2)船舶转让,包括赠与、出售及保险委付。

(3)船舶被法院拍卖。

(4)公法上的没收、征用、捕获,以及民法上的混同、抛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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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舶抵押权

1.船舶抵押权的一般规定

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1)船舶抵押权登记的内容包括: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以及船舶所有权证书的颁发机关和证书号码;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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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抵押人对抵押船舶的保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人应当对抵押船舶进行保险;抵押人未保险的,抵押权人有权对该船舶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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