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执业药师业务规范》学习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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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执业药师业务规范》学习

学习指导

目的和意义:通过学习《执业药师业务规范》,规范自身的业务行为、职责,不断提升

药学服务能力,满足我国社会管理与公众健康对执业药师的需要。

学习重点:了解《执业药师业务规范》的发展历程、现行规范与试行规范的变化,熟悉

实施规范的意义。重点掌握《规范》7章42条内容,作为自身开展药学服务的标准。

一、《执业药师业务规范》发展历程

2015年9月25日,《执业药师业务规范(征求意见稿)》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

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网站上公开发布,在业内引起强烈的反响。

2015年11月1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在江苏省常州

市组织召开了“药品安全与执业药师”第三期研讨会。会上同时发布了《2014年执业药师

发展报告》(蓝皮书)以及《执业药师业务规范》(试行),规范从2016年1月1日起施

行。

2016年11月,执业药师认证中心再次发布《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修订

后的《国家执业药师业务规范》于2017年1月1日施行。

二、《执业药师业务规范(试行)》

(一)概述

《执业药师业务规范(试行)》共6章31条。第一章为总则,共6条,主要内容是制

订的宗旨、定义、适用范围,以及对执业药师和执业药师所在执业单位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为处方调剂,共10条,规定了执业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和处方调配的各项规定,

包括对不合法、不规范处方的处理,处方用药适宜性的审查要求,依照处方正确调配药品,

以及发药的具体要求;

第三章为用药咨询,共6条,规定了咨询服务的对象和服务的形式,咨询服务的主要内

容,包括向使用非处方药的患者提供的咨询服务,对特殊用药和特殊人群的咨询服务,以及

为慢性病患者建立药历,定期随访并做好随访记录;

第四章为药物警戒,共4条,明确执业药师应当承担药物警戒的责任,发现药品不良反

应时应当及时记录、填写报表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第五章为健康教育,共3条,提出执业药师有责任和义务对患者进行用药教育,向公众

宣传药品知识,积极倡导和推进合理用药理念;

第六章为附则,共2条,分别表述了制订和解释部门以及施行日期。

《执业药师业务规范(试行)》比《征求意见稿》更加强调执业药师对公众合理用药应

负的责任,并根据目前执业药师执业的具体情况进行了增删。

(二)法律依据

中国执业药师制度建立以来,国家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和规章,对社会药店的执业

药师配备与执业药师职责作出了详细规定。

2002年8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15条规定:经营处方

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

人员。

2004年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局令第6

号),其中第5条第2款规定,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

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2004年6月,《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

第412号)规定,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机关是人事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

师注册的实施机关是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这是以国务院决定的形式明确和保留的行

政许可事项。

2007年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

第18条第2款规定,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

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2009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

号)要求,规范药品临床使用,发挥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与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作用(见

第12条第3自然段)。

2009年4月,国务院发布《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国

发〔2009〕12号)明确指出,完善执业药师制度,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为患

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

2012年1月,国务院发布《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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