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法律法规》课件第5章.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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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刑法;

第一节刑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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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甲驾车行驶的速度较快,在路口转弯时,甲借着超车的机会想驶入对面车道。恰在此时,迎面驶来了一辆小轿车,等甲发现时,已来不及刹车了。眼看就要相撞的时候,小轿车司机乙立即猛打方向盘避让甲驾驶的车辆,结果导致自身车辆侧翻,车身受损,副驾驶位的乘客受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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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交警现场勘察,认定甲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应承担全部责任。由于投保了车辆保险,事故发生后,甲便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了案。交警处理完毕后,甲带上相关的资料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要求保险公司按照第三者责任险的有关赔偿规定赔付此次交通事故中自己应支付的费用。保险公司委派相关人员认真审查了事故的全过程后拒绝理赔,甲不服,遂将保险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按照第三者责任险的有关赔偿规定赔付此次交通事故中自己应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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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的概念

1979年我国颁布《刑法》,1997年修订,由192条增至452条,修改后的《刑法》是一部较统一、完备的刑法典。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

1.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关于犯罪及其刑罚的法律,是指国家制定的有关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人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刑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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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刑法是指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还可分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效力的刑法,实际上是指刑法典。特别刑法仅指适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犯罪)的刑法。在我国,也就是指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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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法的效力范围

(1)时间效力:从199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实行从旧兼从轻原则;

(2)空间效力:“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法律另有规定外,都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具体包括领陆、领水、领空、浮动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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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罪及其特征

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的特征有:

(1)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刑法就没有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某种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由此可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质和量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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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刑事违法性。刑事违法性是指触犯刑律,是指某一个人的行为符合刑法总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对犯罪行为的否定性法律评价。在罪刑法定原则下,没有刑事违法性,也就没有犯罪。

在法理上,违法行为可以分为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此外还有诉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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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益侵害性。法益侵害性是指对于刑法所保护的利益的侵害。这里所谓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就是法益。刑法法益是关系社会生活的重要利益,我国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中作了明文列举,具体如下:

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上述法益,可以分为国家法益、社会法益和个人法益。这些法益被犯罪所侵害而为刑法所保护,因此,法益侵害性揭示了犯罪的社会内容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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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侵害具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实际侵害,另一种是危险。危险是犯罪的预备行为、未遂行为和中止行为,都是没有造成法益侵害的实际侵害结果,是指行为因其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而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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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有应受惩罚性。应受惩罚性是犯罪的重要特征,它表明国家对于具有刑事违法性和法益侵害性的行为的刑罚惩罚。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如果一个行为不应受刑罚惩罚,也就意味着它不是犯罪。

应受刑罚惩罚与是否实际受到刑罚惩罚,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某一行为如果缺乏应受刑罚惩罚性,就不构成犯罪。但犯罪不一定都实际受到刑罚惩罚。中国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这种免予刑事处罚是以行为构成犯罪行为前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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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法的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8条规定:“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罪前已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

在《人权宣言》这一内容的指导下,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4条首次以刑事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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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这一原则符合现代社会民主与法治的发展趋势,至今已成为世界各国刑法中最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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