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持证上岗管理办法》 .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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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证上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员工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管理,完善专

业技术、技能水平与待遇相结合的人才激励机制,根据劳动和

社会保障部、国网公司、重庆市电力公司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

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员工持证上岗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局各类用工形式的在岗员工。

第二章专业技术资格管理

第三条专业技术资格是指国家人事部规定的专业技术资

格系列范围内,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所取得的并经过国

家电力人才评价中心或重庆市电力人才评价中心确认或认定的

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要求,按

照当年国家电力人才评价中心或重庆市电力人才评价中心颁布

的相关办法执行.

第五条专业技术人员的持证上岗规定

(一)高级师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高级师任职资格;

(二)中级师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中级师任职资格;

(三)初级师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初级师任职资格;

(四)对已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员工,原则上具备以上上岗

条件,对不能达到上岗条件的员工应加强学习和培训,使其尽快

达到上岗条件;

(五)对新上专业技术岗位的员工,必须符合上岗条件,对

不具备以上条件者,原则上不能上岗。条件特别优秀者由各部门

提出意见,经人力资源部组织考核、考评后报局长办公会批准,

方可上岗。

(六)对不具备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员工,

其岗位工资严格按照工资政策执行.

(七)低职高聘的专业技术人员最多只能高聘一级。

第三章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管理

第六条职业技能等级是指按照市电力公司有关规定,参加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所取得的技能等级.

第七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90个职业(工种)(见附

1)和电力行业112个主要技术工种和岗位(见附2)实行职业资

格准入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凡市电力公司已开展职业技能鉴定

的工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证上岗。

第八条电力行业特有工种、社会通用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

申报条件及程序按照重庆市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布的

相关办法执行。

第九条经供电局批准,我局员工可参加国家承认的一、二

级建造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安

全工程师、注册会计师等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生产人员的持证上岗规定

(一)关于全民在岗员工持证上岗的规定

1.对按政策安置的复退军人及补员招收人员,在参加公司组

织的培训后,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前一般不得上岗工作,确因工

作需要上岗者,其岗位工资执行一岗工资,一年内必须取得相应

岗位职业资格证书。

2。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生产岗位人员,一般不得上岗工

作,确因工作需要上岗者,作为试岗,岗位工资下浮二级,并参

加相应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直到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3。凡是市公司组织了职业技能鉴定的工种,全面实行职业

资格准入制度,即主要生产岗位人员除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外,还必须取得岗位所规定的等级(具体规定见本条第四款)才

能上岗,并享受相应的岗位工资待遇。

(二)凡是我局其他各类用工形式的主要生产岗位的人员,必

须在2009年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取得与现岗位相对应

的职业资格证书,从2009年8月1日起持证上岗,否则不得续聘。

(三)具有下列专业技术职称的生产岗位人员,视为具备相

应的职业资格:

1。具有工程类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者。

2。具有经济类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从事除装表

接电、电能表修校外的其他电力营销工作.

3.技术员任职资格对应中级工职业资格,助理师任职资格对

应高级职业资格,工程师任职资格对应技师职业资格。

4。全日制的大学毕业生在转正定级后,视为取得助理级任职

资格;大中专毕业生在转正定级后视为取得技术员任职资格。但

必须在两年内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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