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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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概述;一、医疗机构概念;我国医疗机构是由一系列开展疾病诊疗、治疗活动机构组成。医院、卫生院是我国医疗机构主要形式,另外,还有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抢救站等,共同组成了我国医疗机构体系。;医疗机构类别:包含(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妇幼保健院;(三)小区卫生服务中心、小区卫生服务站;(四)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五)疗养院;(六)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七)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八)村卫生室(所);(九)抢救中心、抢救站;(十)临床检验中心;(十一)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十二)护理院、护理站;(十三)其它诊疗机构。;二、依法执业概念;三、医疗机构常见违法行为

;结合我们平时在日常监督执法过程中体会和发觉,医疗机构比较常见违法行为存在以下几个情形,下面重点进行介绍,以引发大家高度重视,从而到达规范执业行为之目标。;(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

1、概念:

非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取得对应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务)人员。;《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要求: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2、违法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类型

(1)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对应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务)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2)医疗机构使用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人员从事医师工作;

(3)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诊疗活动;

(4)医疗机构安排医学院校实习生、试用期内毕业生独立从事诊疗活动,如出具任何形式医学证实文件和医学文书。

;(5)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处方权人员、被取消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

(6)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7)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8)医疗机构使用未变更注册执业地点执业医师、执业护士开展诊疗或护理工作;

(9)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外国医师从事诊疗活动。;3、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要求:“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要求,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更正,并能够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要求:“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责令其马上更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有以下情形之一,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能够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诊疗活动,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相关问题批复》(卫政法发〔〕357号):“医疗机构违反要求安排未取得医师资格医学专业毕业生独立从事临床工作,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要求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相关问题批复》(卫政法发〔〕178号):“对于医疗机构聘用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人员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要求处理。”;《处方管理方法》第五十四条要求:“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要求,责令限期更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人员、被取消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

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聘用外国医师相关问题批复》(卫医发1999]第232号):“医疗机构聘用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外国医师从事诊疗活动,应视同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和《外国医师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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