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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法规完善我

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法

律思考四

{合同法律法规}完善我国

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思考

完善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思考(四)

(三)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设想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对他们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

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解除时的财产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的

一种法律制度。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婚姻家庭领域里的财产状况起了很大变化,除了高档家俱、家

用电器和银行存款外,还出现了股票、债券、和外币;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和私营企

业还拥有相当数量的生产资料和经营资金;有些家庭还有为私人收藏品的文物、古玩、名

人字画、珍品邮票和珍贵的文房四宝;以及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利等等。由于夫妻财产客体

上的变化,仅依靠法定夫妻财产制已不足调整夫妻在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必须完

善我国法律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以避免夫妻财产纷争难以裁决。

我国现有的约定财产制是任意性的约定,赋予了当事人最大限度的自由。但是,在我国现

阶段人们的法律意识比较薄弱,法律知识甚少的情况下,应作出一些具体规定,以便贯彻

执行。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以供参考。

1.约定的时间。夫妻可以在结婚时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财产问题进行约定。

2.约定的标的及内容。约定财产制的标的只能是夫妻财产,其范围为夫妻婚前财产及婚后

所得的财产。约定的内容包括夫妻财产的所有权归属;财产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家

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债务清偿责任;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及分割等。

3.约定的条件和形式。夫妻双方对财产制的约定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必须遵循平等、自

愿、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和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必须符合法律行为的以

下要件:

(1)约定的条件:

①约定的主体必须是夫妻双方,夫妻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或无行

为能力人不得进行约定,他人也不得代理其约定。

②约定的双方必须自愿。双方对财产约定的意思表现必须是真实的自愿。以欺诈、胁迫手

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表示作出的约定无效。

③约定的内容合法,不规避法律或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2)约定的形式:可采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两种:①结婚登记时进行约定的,在婚姻登记

管理机关填表一式三份,夫妻各保管一份,存婚姻管理机关一份。②结婚后进行约定的,

以书面形式由公证机关公证。③夫妻双方口头约定的,如双方无争议,或有可靠证据证明

的,可予承认。

4.约定的变更和废止。夫妻对其财产进行约定后,可以变更或废止。当情况发生了变化,

原定协议内容不能适应夫妻生活的需求时,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变更或废止原约定的协

议。如果原来的协议是在婚姻管理机关达成协议登记的,由婚姻管理机关更改。如原来协

议是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应由公证机关公证其变更或废止的内容。

5.约定的效力。我国婚姻法实行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夫妻双方有约定时,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其约

定无效时,适用法定财产制。

6.约定的无效撤销。凡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设有发生法律效力的约定,因其约定欠

缺合法性,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约定,或宣布其约定无效。

夫妻财产制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财产制度,它的完善和实现还有赖于其他相关制度的建

立,如夫妻财产数额的查实是一项很难办到的工作,它有赖于税收制度中公民财产申报制

度的完善。因而,夫妻财产制真正执行任重而道远。

五、我国配偶权制度的法律思考

婚姻是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并为当时的法律制度所确认的两性之结合。合法

有效的婚姻一经缔结,就具有了法律上的意义,结婚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互为配偶,

基于配偶身份关系的权利义务也随着婚姻的缔结而产生。因而配偶权产生于婚姻的缔结,

终于婚姻关系的结束,它是身份权的一种,具有专属性。配偶权经过了夫对妻的单方权利

到夫妻相互权利的发展阶段。现代社会法律规定的配偶权是夫对妻以及妻对夫的身份权,

它是身份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从世界各国立法来看,配偶权的内容包含有配偶姓名权、配

偶人身自由权、同居权、忠实请求权、互相协作权、日常家事代理权及其他权利。

(一)我国配偶权制度之不足与缺陷

我国80年婚姻法对配偶权的规定有三方面内容:1.夫妻有各自姓名权利;2.夫妻有参加生

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的自由权;3.夫妻双方有计划生育的义务。从当时的社会经济

条件来看,这三项权利的规定有进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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