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行政组织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课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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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益事业单位的自治管理公益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举办公共事业而建立的、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实践中,公益事业单位承担两方面的职能:一方面是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受政府委托履行教育和医疗等公共服务和其他公共职能,另一方面又具有一定程度的自治管理职能。(三)社会自治制度目前,我国虽然制定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但社会自治的许多重要问题尚未在法律上解决,这些社会组织在行政法上的地位、治理结构、管理范围以及纠纷解决适用何种诉讼程序都不十分清晰,加强社会组织立法已经变得十分紧迫。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非常复杂。社团组织带有很大程度的准政府性,其中一部分社会团体直接靠政府财政支持,其人员来自于政府的任命,也有一些社会团体自治属性较强,与政府相对分离。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就是民办事业单位,是我国的独创,广泛分布在教育、卫生、文化等各类社会事业领域。虽然这些组织很重要,但其法律地位并不十分清晰,这些组织在哪些方面应受行政法调整,法律规定尚不到位。(一)编制、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编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编制是指一个组织的职能、规格,该组织内部机构设置、各类机构的配置,人员定额和各类人员的比例结构等。我国编制主要分为行政编制、事业编制、社会团体编制(社团编制)、企业编制和军队编制。从行政组织法的角度看,最重要的是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行政编制是指国家系统中从事公共事务的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的设置、规格、职能、内部机构、人员规模和结构比例等的总和。狭义的行政编制仅指使用行政经费,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的总和。在我国,行政编制总数由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控制。中央各部门、各地区的行政编制总数由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各部门、各地区可在总数内分配和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事业编制是指政府为发展社会事业、提供公共服务、增进社会福利,通过国家财力建立的各种事业机构的设置、结构和人员规模的总和。狭义的事业编制是指使用事业经费、履行公共职能的人员的总和。事业编制主要在教育、科研、文化、卫生、公用设施管理等领域使用。在我国,事业编制非常复杂。从性质上看,事业编制单位可分为四类:参公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三)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委托许可制度由下列几个要素构成:1.委托方是依法被设定拥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受委托方也是行政机关。2.委托方的委托行为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3.委托许可须以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前提。4.受委托许可的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5.委托方行政机关应当将委托信息公开并监督受委托机关的许可行为。行政许可,行为效果归属于委托方行政机关。6.受委托机关不得再行将许可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二)行政编制法的界定和作用行政编制法是指有关行政编制及其管理行为的法律规范之总称,是行政组织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概念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第一,行政编制法是规范行政编制的法。第二,行政编制法是对行政编制管理事务的规范,涉及行政编制管理的主体、权限、标准和程序等内容。第三,行政编制法主要是对政府系统内部事务的规范,不直接涉及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正是这一特殊性导致了社会对其关注的缺失。我国正处在剧烈的社会变革时期,政府系统需要回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实现现代化转型。而政府系统职能、机构以及编制人员的合理建构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行政编制管理的科学开展,也依赖于行政编制法律的支持和保障。行政编制法在控制政府整体规模、促进行政体制理性和确保行政管理的高效等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三)行政编制立法的主要内容行政编制立法应该包含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行政编制管理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精神。第二,行政编制管理主体。第三,行政编制管理事项。第四,行政编制管理的标准。第五,行政编制管理的程序。第六,法律责任。第三节行政主体在我国,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独立对外进行管理的组织。这一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第一,行政主体是组织,而不是个人。第二,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职能的组织。第三,行政主体有权代表国家和社会组织独立行使职权。第四,行政主体能够独立参加行政诉讼。第一,根据行政职权的来源不同,可将行政主体分为职权行政主体和授权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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