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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教育内容
目录
1、公司概况
2、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和意义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
43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2~65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134~139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7、国务院第75号令
8、建设部第三号令
9、建筑部第十五号令
10、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章制度及事故教训11、发生伤亡事故的四不
放过原则
项目部安全教育内容
目录
1、工程概况及管理人员名单2、一般安全须知
3、文明施工须知
4、现场施工用电须知
5、施工机械设备使用须知6、现场防火须知
7、高处作业须知
8、季节施工安全须知
9、安全生产十项技术措施10、安全生产六大纪律
11、施工现场“十不准”
2、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和意义
安全生产是党和国家保护劳动人民的一项重要政策,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基本
原则之一。所谓劳动保护就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劳动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必
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
则。反对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因此,新工人进场前,
必须进行安全知识的教育。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3年3月29日):
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
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
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
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
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
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
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
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
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
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
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
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5、《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
第一百三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
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事
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成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
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的劳动安
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
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
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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