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知识你问我答 .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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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知识你问我答

第一篇:燃气知识你问我答

1.燃气管道施工采用地下定向钻方式,对地表物体没有发生影响,

是否需要给予赔偿?

答:首先,要说明的是进行燃气管道定向钻施工已是行业内使用

频繁,技术成熟的工艺,其次,采用此项工艺方案,一定要弄清该段

地上、地下物体和设施的情况和地质、地貌状况,不能盲目动工。第

三,不能在施工段上和施工过程中,有违反国家设计规范要求和影响

施工质量的条件存在。第四。严格按照定向钻施工操作规程工艺参数

的规定作业。这样实施作业是不会有需要给于赔偿的情况发生的。

至于在定向钻的进、出口工作面,如果对于该工作面区域内的物

体有影响,当然要按照国家的规定给予赔偿。还要强调的是,“对地

表物体没有发生影响”的结论,不能由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自己认定。

2.我在某暂行条例上看到“完成环评后,方可初步设计”,是否

可以认为,在地方政府立项核准前,可以进行初步设计?

答:环评的实施由环保法和相关法规规定。环评的基础是在燃气

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完成以后。按照国家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

工程项目的管理规定,这个问题的答案是:不行。也不可能。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特别是社会资金进入燃气市场,投资方在决

策前(也就是地方政府立项核准前)所进行的项目研究报告,其深度

达到初步设计的大有人在。这是一个投资决策的理念问题。而不是阶

段所能限制的。

由于燃气工程项目(特别是管道供气项目)涉及到公共安全和城

镇基础设施建设,因此要按照国家工程项目建设程序进行立项管理,

要遵守有关专项(如环评、防震、消防、安全设施等)评估要求和程

序的规定。

3.燃气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并非燃气经营者时,燃气经营者是否

应当参加燃气工程项目的验收?

答:燃气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不是燃气经营者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房屋住宅开发商作为建设业主统一、配套建设房屋建筑的附

属设施,包括庭院和户内燃气设施。

(2)社会资金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自己不经营而选择燃气经

营者。(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政府投资建设的设

施。前两种情况,燃气经营者应当参加燃气工程项目的验收,作为有

经验的燃气经营者应该熟知自己客户将要使用的设施和条件,是否能

够满足“持续、稳定、安全供应合格燃气”的需要和符合燃气经营企

业管理、维修、维护等系统工作的要求。特别是第(1)项所述情形,

如果一个城市的某一房屋住宅开发商在自己的燃气工程项目中使用与

其他开发商不同的管材、管件、安全设施、附件等,燃气经营企业后

期就无法有效的管理和供气。

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燃气工程竣工后由建设

单位依法组织验收,有哪些部门参加?

答:国家对于工程竣工验收的范围、内容、程序和资料文件有详

细的规定。燃气工程项目同样按这些规定实施。具体可查找国家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和当地建设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等,相关标准如:《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J94—2009、《城镇燃气输配工程及验收规范》CJJ33--2005等。

工程验收的重点是工程质量。根据工程项目的内容、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验收时序等的不同,参加的部门和机构也会有

区别,比如消防工程由公安消防部门验收;防雷击由气象部门的有资

质机构检测验收;压力容器和管道焊缝的质量等由质监部门验收;土

建由工程质监站验收等等。作为验收全过程,建设、监理、施工、设

计单位、备案部门是应参加的。

5.其它市政设施(给、排水井、管道,供热管沟、电缆管块等)

与城市燃气管道安全距离不够的安全隐患怎样消除和整改?

答.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6.3.3条说明:”当受地

形限制不能满足间距要求时,经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有效安全防护

措施后,规定的净距可以适当地缩小,但低压管道不应影响建(构)筑物

和相邻管道基础的稳固性,中压管道距建筑物基础不应小于0.5m且

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1m,次高压燃气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

于3.0m。其中当对次高压A燃气管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当

管道壁厚不小于9.5mm时,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6.5m;

当管壁厚度不小于11.9mm时,管道距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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