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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信息表
所属:
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分公司
编号:JS-AZ-15
版本号:1.0
密级:通用类
级别:二级
会签部门:建设分公司各部门
管理制度名称:
质量事故调查解决实行细则
编制人:田华
审核人:袁宽瑶
部门负责人:袁宽瑶
分管领导:孙竑岳
总经理:罗跟东
主办部门:
安全质量部
发布日期:2023.4.8
废止日期:
发布范围:建设分公司各部门及各参建单位
更新记录
版本
编制/修订日期
修订内容
发布日期
备注
1.0
2023.02.26
修编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解决实行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分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分公司”)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解决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建部《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住建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解决规定》,参考《京沪高速铁路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解决实行细则》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二条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解决应及时、客观、不留隐患、有章可循,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向建设分公司、集团公司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三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工程竣工后,凡因测量错误、不按设计和施工规范规定施工而导致工程质量低劣、强度不够、结构尺寸或建筑安装位置偏离等不符合设计文献或达不到该工程所采用的国家、省市及轨道交通质量标准,需做返工、加固补强或报废等解决的,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
第二章划分等级
第四条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质量问题共五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或直接导致轨道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营生产、安全以及工程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重大影响。
(二)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直接导致轨道交通较大事故、或对运营生产、安全以及工程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很大影响。
(三)较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或直接导致轨道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营生产、安全以及工程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较大影响。
(四)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及以上~30万元以下;或直接导致轨道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营生产、安全以及工程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一般影响。其中5000元(含)至5万元(含)为一般事故Ⅱ类、5万元以上至30万元以下为一般事故Ⅰ类。
(五)质量问题: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且对轨道交通、运营生产、安全以及工程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未产生影响。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单位工程一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为达成质量规定需要整修、返工、报废、加固补强等产生的材料费、机械费及人工费的总和(不涉及停工、窝工或影响其他施工工序等间接损失费用)。
第三章事故报告程序
第五条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采用紧急解决措施(涉及暂时停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必须按程序采用电话(或短信)和纸质文献形式进行逐级上报:
(一)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同时向建设分公司工程主管部门报告,工程主管部门在10分钟内电话(或短信)报送安全质量部和各级领导,并按照建设工程突发事件进行处置;
(二)建设分公司工程主管部门、安全质量部在接到施工单位报告后1小时内到达现场并掌握质量事故基本情况,同时逐级向领导报告,随即编制《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见附件二)并进行上报;
(三)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内容重要涉及:
1、工程名称、时间、地点及建设相关单位;
2、简要通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3、因素初步分析;
4、采用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解决方案及工作计划;
6、事故报告单位。
(四)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采用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妥善保存事故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拍照或录像等。
第四章事故调查解决
第六条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解决程序
(一)工程质量事故的解决,除遵循本细则外,还应遵循有关行业、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按工程质量事故的性质拟定解决权限,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与调查;
(二)工程质量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及一般事故Ⅰ类均需提请集团公司质量委员会和建设分公司质量委员会组织调查解决;
(三)工程质量一般事故Ⅱ类和问题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调查解决,宜提请建设分公司安全质量部协助调查;
第七条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须立即采用有效措施,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建设分公司工程主管部门、安全质量部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并组织事故抢险和调查解决。
第八条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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