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案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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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姜某与被告某装饰有限公司签订了家庭居室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被告装修原

告的一套两居室楼房。工程预算为2万元,工期自1998年12月24日至1999年1月30日,

原告在开工前三日预付工程款12000元。1998年12月24日被告组织人员进驻场地开始施工。

在被告施工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所用板材与合同约定不符。1999年1月8日原告与被告

协商解决工程用料的质量问题,但双方未达成协议。原告要求被告停止施工并起诉到法院,要

求解除合同、恢复原状及加倍赔偿工程款12000元。被告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原告的其他

诉讼请求。

「审判结果」

经法院调查认定,被告已做工程价值7504元,其中用水曲柳所做工程价值5078元,其余

部分所用木材为榴莲木属木棉科,不能称为水曲柳。根据以上事实,法院判定解除姜某与该装

修有限公司的家庭居室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装饰公司退还除5078元以外的工程款,对于原告的

其他诉论请求不予支持;本案的诉论费由双方合理分担。

「本案评析」

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定的家庭居室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对于合法

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全面履行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去履行。因为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

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

的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等,在适当的期限、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

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就本案来讲,被告却用根本不能称为水曲柳的榴莲木来鱼目混珠,也就

是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材料质量来履行合同,因此就违反了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是判

定合同当事人是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以及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事实以及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的

重要法律准则。本案被告违反了该原则,是由于其过错造成该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

当事人即被告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原告提出的一个诉讼请求就是解除合同。当合同依法成立后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当事人应无条件予与履行。对于合同的解除,法律给予了严格的限定即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的条件,才可以解除生效的合法合同。不同于法定解除的是协议解除,它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

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关系。协议解除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合同自愿原则在终止合同关系时的一种

运用形式。本案中,原告提出解除合同,被告对这一诉讼请求予与认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符合协议解除的规定,因此法院支持了这个诉讼请求。

本案中,原告还要求将房屋恢复原状,法院认为这一诉讼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不予

以支持。恢复原状是民法上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适用于非法损坏他人财物的情况。

例如房客不经房主的同意,搞大装修改变了房屋的构造,损坏了房屋的承载力,房主此时有权

要求恢复原状。同时恢复原状要有可能性、必要性,即被损害的财产可以修复且将物品修复从

经济上看有更大的效益。本案中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对原告的房屋进行装修是合法行为,因

此不适用恢复原状这一民事责任形式。而且将屋内装修拆除,必将造成人力物力的极大浪费,

这也不符合恢复原状的必要性条件。

原告的另一个诉讼请求即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已付的工程款12000元,也未被法院认可。法

院认为,该12000元工程款是作为预付款由原告支付给被告的。预付款不同于定金,定金是合

同的一种担保形式。合同履行后,定金收回或抵作价款。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

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预付款是付款方事先支付

给对方的货款,它不适用于定金罚则,即本案中原告无权要求被告双倍返还预付款。在装修居

室时,材料的质量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所以,在您需要装修的时候,首先应把合同规范化,

明确所用材料的种类,可以保留样品作为检验的标准;其次房主应密切关注工程的用料,以防

以次充好;再发生纠纷时,应尽快与对方协商解决,以免延误时间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二、[案情]

2004年12月3日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转让合同一份,约定A公司将承受(2002)

浦执申字第1437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各项权利转让给B公司,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70万元,

于2004年12月17日前支付155万元,余额15万元在办妥相关手续后5天内付清。逾期付款

B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转让总价款5%的违约金,逾期10天,A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等。截至2005

年5月27日止B公司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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