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会计经验】委托加工有助规避税务风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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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委托加工有助规避税务风险

目前,由于我国的增值税链条很不完善,无论在采购还是销售方面都存在发票问题。那么,企业如何防范与票据相关的税务风险呢?

有的企业要增值税发票,有的不要。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服务行业、金融行业等都不需要增值税发票。对一般纳税人来说,如果客户是上述公司就应该开普通发票。但有的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还有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就没有增值税发票,这造成了销售市场上发票比较混乱的状况。当采购人员在采购原材料时,常常会出现这家开的是增值税发票,那家开的是普通发票,由于发票的不同,直接影响到采购方的进项税抵扣,影响了税收负担。这就需要采购人员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多动脑筋,合理合法地进行筹划。

案例1:北京桑普机械有限公司(甲)是专业生产取暖设备的企业,一般纳税人。2004年,甲方公司采购员小王想从上海三利管件有限公司(乙)购进一批不锈钢管件,并与乙方签订50万元的购销合同。但由于乙方属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增值税发票,造成甲方不愿购买,将合同取消。无奈,小王只好到处打听是否有一般纳税人,生产乙公司的产品?但经多方询问,未果。小王不得不又回来找乙方协商。乙方的建议是: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是采购合同;甲方向乙方付货款;乙方向甲方发货;丙方将发票开给甲方。

分析:显然,甲方向乙方购买的是不锈钢管件,而丙方向甲方开具的发票是不锈钢材料,发票开具的产品名称与实际产品名称不符。以这种方式取得发票将导致的结果是甲方恶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丙方虚开(替别人开)增值税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交易的销售方不符,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

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况。

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即13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情况。

另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在目前市场上,不少企业像乙方一样为达到进项税抵扣的目的,到处取得一些非法的增值税发票,甚至购买其他单位的增值税发票,都属于违法行为。国家虽然三令五申强调不得随意取得非法的增值税发票,但仍有人以身试法。究其原因,利益是一方面,市场不规范也是重要原因之一。这些做法将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也给企业带来很大法律风险。

筹划:那么,小王该怎么做?假设小王需要购进100万元不锈钢管件,根据加工方乙方的实际情况,生产这100万元的产品需要购进70万元原材料。

那么,可以由甲方小王直接与丙方签订购销合同,并付70万元给丙方,再将丙方的货物直接移送给乙方,再与乙方签订30万元的加工合同,由乙方给甲方加工成所需要的产品。这样,甲方就能从丙方处取得7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从乙方取得的由乙方到税务机关代开的6%的增值税发票。这种“委托加工”的业务方式不仅合法,而且取得的70万元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17%,30万元加工费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6%。这样,虽然加工费发票上要损失一部分,而在70万元的材料费上并没有损失。既合法又减轻税收负担,更重要的是避免了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

案例2:山东康达食品有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果味山楂片等休闲食品,产品销往全国各大城市连锁超市及东南亚市场,年销售额达1500多万元。该公司主要从山东省青州市某全国著名果品加工村购进山楂片半成品,然后根据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由食品公司将购进的半成品包装后对外销售。

由于青州加工村的供应商也是一般纳税人,在销售时开具的都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康达食品有限公司在购进时可以抵扣17%的进项税。后来由于加工村的供应商在增值税发票的管理上出现了问题,当地的国税机关对加工村的很多企业取消了一般纳税人资格,使很多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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