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存货的税收筹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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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的税收筹划

对企业的存货进行纳税筹划,必须首先了解相应的法律规定之后,再进行纳税筹

划。企业存货的计价对纳税有比较大的影响,所以会计和税收法规对此都有相应

的法律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条规定:各种存货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

成本核算。采用计划成本或者定额成本方法进行日常核算的,应当按期结转其成

本差异,将计划成本或者定额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各种存货发出时,企业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

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

纳税人的商品、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等存货的计价,应当以实际成本为原则。

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

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

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上述这些规定体现了存货计价自主选择、相对稳定的原则,这就要求纳税筹划

人员在会计年度的初期根据经济运行的状况作出判断,制定对省税有利的存货计

价方法。在这方面有两个要点:一是分析企业在该年度内所需购买的主要原材

料市场价格的总趋势。一般情况下,物价表现为上涨的趋势,在宏观通货膨胀的

环境下尤其如此。而在通货紧缩的环境下,材料的价格往往会下降。二是在原

材料价格上涨的情况下,采用后进先出法有利于节税;而在材料价格下降的情况

下,则应采用先进先出法节税。(一)存货计价纳税筹划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

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存的各种资产,包括商品、产成品、半成品以及

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以前它们被通称为材料。企业的材料

是物资生产过程的劳动对象,在生产过程中有的被人们用来加工,构成产品的主

体部分。材料与作为劳动资料的固定资产相比,具有明显的特点。材料经过一个

生产周期,就要全部消耗掉,或者改变其原有的实物形态,或者作为生产产品的

条件被消耗掉;同时,它的价值也随着实物的消耗,一次全部地转移到新产品的

价值中去,成为产品成本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产品销售以后,它的价值也是

一次全部地得到补偿。而固定资产则是经过比较长时间的磨损逐步地转移到新的

商品中去,其价值补偿与实物补偿在时间上是不一致的。在企业中,材料资金

是企业流动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材料费用在产品成本中占有很大比例。又由于

材料各类繁多,变动频繁,因此,材料核算在会计核算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在

市场经济条件下,材料价格是不断变化的,它随着市场供求的变化,围绕价值势

必影响到产品成本的变化,从而影响到企业的利润,并最终会对企业纳税情况产

生较大影响。在任何一个会计期间,多次购入的材料总会具有不同的价格,企

业制造的不同批别或在不同期间制定的产品,也总会有不同的制造成本。这些商

品陆续出售(或陆续被领用)时,应该按什么价格计价?如果对购入或制成入库

的商品能确定哪一些已经出售,哪一些还存放在库房中,也就是说,如果能辨认

实际的货物流动的话,那就能按它们购入时的不同价格或入库时的不同制造成本

分别计价。在这种情况下,成本将建立在实际的货物流动基础上。但除少数情况

外,这往往是难以办到甚至是不可能的。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能把存货的流

动建立在一定的假设基础上,而这种假设则往往是与实际的货物流动很不一致的。

在会计惯例中有几种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除在少数情况下可以采用具体辨认

法外,通常的存货计价方法则有: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先进先出法、后进

先出法。(1)具体辨认法。只有那些具有可识别的特征而且数量不多,单位

价格又相当高的商品,如大型元器件、汽车和重型设备、珠宝和其他贵重饰物等,

在存货计价中采用具体辨认法才是适合的。(2)加权平均法。加权平均法是

以数量为权数计算每种材料的实际平均单位单价,作为日常发料凭证的计价依据。

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是指在月末计算一次平均单价,即以月初库存材料实际单

与本月收入材料实际单价之和除以月初库存材料数量与本月收入材料数量之和,

求得材料平均单位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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