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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SM-ZD-73635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

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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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ordinateaction,reduceblindness,andmaketheworkorde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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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

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

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工作,预防

和减少执勤执法中的伤亡事故,保障人身安全,依据《道路

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拦

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和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遵守本规

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公安

部《县级公安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财

行〔2010〕240号),为交通警察和执勤执法车辆配备符合

相关标准的安全防护装备。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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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执法安全防护日常教育,组织开展安全防护培训和实战演

练,确保交通警察正确掌握安全防护的方法和要求,提高安

全防护能力。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落

实执勤执法安全防护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防

护装备使用、执勤执法现场设置及安全警戒等方面的问题,

督促纠正和整改。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反光

背心,佩带多功能反光腰带、发光指挥棒、对讲机、执法记

录仪,根据需要携带警棍、手铐、警绳等装备。协助执行堵

截暴力恐怖犯罪嫌疑人及其驾驶、乘坐的车辆等任务时,应

当根据需要携带防弹(防刺)背心、防刺手套、防弹头盔、

手持照明器材、枪支弹药等装备。

第七条执勤警车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反光或者发光锥

筒(以下简称“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以及警告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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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警示灯、灭火器、牵引绳、急救箱等装备。执行堵截违

法犯罪嫌疑人等任务时,应当根据需要携带破胎器等装备。

交通事故勘查车应当配备现场勘查箱、现场照明设备和

锥筒、警戒带、警告标志、告示牌,以及急救包、牵引绳、

简易破拆工具等救援及其他必要装备。处置危险化学品车辆

交通事故时,应当按照参与处置的交通警察数量携带防化、

防毒装备。

执勤警用摩托车应当配备统一制式的头盔、警戒带、停

车示意牌等装备。

第八条交通警察在出勤(警)前应当检查安全防护装备

是否佩(携)带齐全、有效;出勤(警)或者执行任务完毕

后,应当对所携带的装备和使用的车辆及车载装备进行检查,

发现损坏或者因故障无法正常使用、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

及时维护保养或者更换。

第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人员定期检查

警用车辆所配装备、设施是否齐全、有效,检查车辆转向、

制动、灯光、轮胎、雨刷器以及警灯、警报器等设施、设备

的性能是否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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