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普法课.pdf

  1. 1、本文档共12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民法典》普法课

《民法典》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

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

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民法典》有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

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民法典》的施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总则编的8个重要知识点

1.胎儿享有继承权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

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

十六条)

2.八周岁孩子可以“打酱油”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

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

行为。(第十九条)

3.成年人也会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

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

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

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二条)

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为特别法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

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第一百零

一条)

5.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受保护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

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

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第

一百一十一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

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

6.见义勇为非重大过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

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

十三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

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四条)

7.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

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

8.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后还能起诉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

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一条)

二、物权编的7个重要知识点

9.新设添附制度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者

具有新物性质的物。《民法典》规定了加工、附合、混合三种添附形

式,如物件加工、材料生产、房屋增建、房屋装修等。(第三百二十

二条)

10.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来了

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民法典》物权编

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第三百

九十九条、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三百六十三条)

11.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

资金的表决门槛,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第

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一条)

12.细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规则

《民法典》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有利于保护

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物权法》规定使用期限最长七十年,如继

续使用需再签订合同,缴纳费用。是否缴纳费用、缴纳多少费用等等

问题,《民法典》授权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后规定。(第三百五十九

条)

13.居住权入法实现物尽其用

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

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

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

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第二编第十四章)

14.走向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的统一

删除了《物权法》中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具体登记机构的内容,为

今后建立统一的

文档评论(0)

151****5730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