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款年终需要注意哪些税务风险-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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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年终需要注意哪些税务风险-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又到年底,个人从企业借款相关个人所得税事项又要提到日程上。企业对于该事项应如何进行财税处理,又应该注意哪些风险呢,本文对此进行解析如下:

一、政策简介个人从企业借款个人所得税事项的两种情况,三种人员

对于个人向企业借款的个人所得税事项,现行文件主要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以下简称158号文件)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以下简称8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其相关规定有:(两种情况)

1、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即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39;#39;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39;#39;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个人从企业借款的个人所得税事项,主要涉及三种人员:

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之外的个人投资者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之外的个人投资者从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即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之外的个人投资者从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从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企业其他人员

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39;#39;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借款年度的理解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税法和本条例所说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因此,上述纳税年度应指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

上述文件规定中的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不归还借款,是指在发生借款的年度。比如,企业个人投资者与于2014年12月向企业借款,在2014年12月31日尚未归还的,即属于上述规定的范围,如符合其他条件,也应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里我们要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lt;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gt;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三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按照该条款规定,借款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这与158号文件规定的不一致。前者指的是借款时间超过一年,后者指的是借款年度终了未归还,没有时间长度的要求。到底应该按照哪个执行呢?根据笔者的实际经验,一般是根据158号文件执行,即在借款年度终了时未归还借款,又未用于生产经营的,应按照规定纳税。

三、关于纳税后又归还借款的税务处理

假设相关个人从企业借款,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从而导致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又向企业归还借款,此时是否可以退还或抵扣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税务机关制定上述政策,主要是为了防止企业以借款的名义向股东分配利润或者向员工发放工资薪金等,从而规避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情况。如果将借款归还,则实际上等于未发生上述情况,应该将缴纳的税款退还或抵扣。但因此可能缴纳的滞纳金或罚款,不能退还。这是从税理上讲,但现在没有统一的明确规定,以后归还的借款可以退还个人所得税。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秦皇岛市局个人投资者借款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请示的批复》(冀地税函〔2013〕68号)曾规定,个人投资者归还从其投资企业取得的一年以上借款,已经按照利息、股息、红利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或在以后应纳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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