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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字90浅析行政赔偿制度进程中的若干问题

人员多数的行政机关。国家赔偿法的颁布表明了我国关于行政赔偿制度有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表明了我国对于行政赔偿这一问题的重视。从国家赔偿法可以看出赔偿法主要规定了国家赔偿有两种类型,一类是司法赔偿一类是行政赔偿,本文我们讲的是行政赔偿。

1.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确定和判断人类行为侵权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判断是否是由该责任人进行赔偿的原则,当行政给人造受到损害时,归责原则就会判定如何进行赔偿。

一般来说,有几种具有代表性的原则,分别是过错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和违法责任原则。规则责任原则是,公务员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因为过错而给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这由国家所承担赔偿责任,也被称为过失责任原则。分为敌意,重大过失和一般过时三种,过失责任原则有利于矫正行政给人的错误,但是不利于保护行政对人的合法权益。危险原则还现在还在逐步的完善和发展之中,在民法中使用较多。违法责任原则是公务员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使用违法的行径对合法人造成了损失,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的判定是以是否违法为准则。

2.行政赔偿范围

行政赔偿范围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合法权益组织的受保护程度,也是民主的体现,这是国家法制化进程中的进步。这和损失人是否能够得到正当的赔偿,是否能够保护自己的权利息息相关。

国家赔偿法中对人身权利的保护要求相当严格,其中包括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在行使自身职权时对合法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以及剥夺人身自由,违法操作造成公民伤害和死亡等。

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之一,财产权是应该由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保护的,当公务人员在执行行政措施的时候侵犯了公民的个人财产,国家应作出赔偿。如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或者对财产进行违规没收、查封与毁坏等强行措施,这些都是违反了国家赔偿法,行政机关会作出相应的处分。

二,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现状。

1.违法责任原则缺陷

我国采取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虽然有简单明了并易于接受的优点,但是受害人不能够证明侵权行为主观上有无过错,判断标准模糊,有可能会导致权益受到损害却不能得到赔偿的情况。这不利于解决合法行为的致害问题。也不利于解决对错拘错捕受害人的赔偿问题,刑事诉讼法在一定程度上认可错拘错捕受害人是出于维护公众利益,因此一旦出现这种状况就会牺牲个人自由,然而错拘错捕是使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受到了损失,所以一旦这种情况出现国家是应当赔偿的。同时这种单一的过失赔偿无法解决滥用自由裁量权下的赔偿问题,也不利于对事实行为的审查。

2.行政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狭窄

赔偿是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核心直接关系到幅度范围,同时也决定了行政相对人得到的赔偿大小,赔偿范围过窄,一直是我国国家赔偿法实施十多年来不尽人意之处最多的地方。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在行政赔偿的范围之内。行政行为与行政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两条构成赔偿行为的必要因素,让一些公务人员在执行行政的过程中通过合法的途径却造成了公民的损失,这种缺一因素会造成难以追究责任的后果,因此将珠海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赔偿范围是十分有必要的。

二是公有公共设施侵权没有纳入行政赔偿范围之内。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进一步加快,我国共有财产的产权也进一步的精细化,由此就出现了是否要将公共设施的侵权纳入到行政赔偿的范围之内,而就目前的赔偿法,这一行为并没有被采纳进赔偿法,是因为一些公共财产造成的损失,也没有责任方能进行赔偿。

第三就是行政不作为造成损害没有纳入行政赔偿范围之内。一些由行政部门由于工作不作为而造成的处理问题拖延或者是拒绝履行义务而造成的损失,在国家赔偿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当行政部门在履行义务时不敬业或者是不全部履行,无论主观意愿如何,发生了实际操作上的失误后也是应当承担责任的。由于行政不作为没有纳入行政赔偿范围之内因此造成了一系列的恶劣影响,在伤害事件发生以后各部门互相推诿,没有部门进行负责,使受害人的赔偿无法进行,不利于个人合法权利的维护。虽然在相关法律的解释中这种赔偿也是由所涉及的,但是由于没有明确的规定,往往在实际的赔偿中会受到诸多的限制。因此如果想要维护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大对行政人员的监督力度,就必须要将行政不作为也纳入行政赔偿体制之内。

三,构建完善的行政赔偿制度

1.构建我国行政赔偿多元归责体系

现赔偿归责原则概括起来主要是违法原则过错加违法原则和结果原则,而我国目前采取的是单一的违法原则归责体系,因此想要构建完整的责任赔偿制度就必须让赔偿归责体系更加完善

我们可以适当地引入过错责任原则,这种原则是针对公务人员,过错责任原则分为两类,一是由于行政公务活动密切相关,也就是公务过错,另一类是个人过错,如情绪缺陷产生的。引进过错责任,有利于对赔偿单位概念的界定,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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