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复习-民诉法背诵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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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背诵版

第二章诉

诉的概念与特征

诉的要素

诉的要素:①当事人;②诉讼标的;③诉的理由(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注意区别】①诉讼标的:有争议的具体东西

②诉讼请求:作出特定判决的要求

③诉讼标的额:双方当事人争执的金钱数额

诉讼法律关系:一方必定是法院

诉的分类

分类依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目的和内容不同

分三类:①确认之诉②给付之诉③变更之诉

反诉

概念:独立的诉

【注意点】①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

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②反驳是被告单纯的防御性为,反诉则是被告通过发动进攻进行防御

反诉的构成要件

①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提出,反诉当事人县域本诉当事人范围

②反诉与本诉有牵连关系

③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法院对反诉的处理

①在一审过程中:可以合并审理

②在二审过程中: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③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提出反诉,可以合并审理(即为一审过程中可以合并审理)

④再审用二审程序时的反诉:按照二审方式处理

⑤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提出的反诉,合并审理

诉的合并与分离

主体合并:当事人合并

客体合并:诉讼标的合并,也可以分别审理

有牵连关系:可以用同一份判决处理

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基本原则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外国主体)

辩论原则:

①可口头,可书面;

②可实体、程序、证据方面

③贯穿诉讼程序始终,但特别程序、非讼程序、执行程序无法辩论

④是当事人的权利,证人无

处分原则:自行处分实权利和程序权利

①判决内容不能超出原告的请求范围

②调解协议的内容可以超出诉讼请求范围

③处分权的行使,法院可以进行必要的监督

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只在审判程序中,执行程序无法调解)

诚实信用原则

检查监督原则

①行使主体:人民检察院

②行使方式:抗诉(生效裁判)

检察建议(生效裁判、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

支持起诉原则

①前提是受害人未起诉;

②支持起诉人不能参加诉讼程序。

基本制度

·合议制度

独任制的考点

适用案件:①简易程序;②特别程序(选民资格、重大、疑难除外);③督促程序;④公示催告阶段

组织形式:审判员1人

适用法院: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适用审级:一审案件(被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除外)

合议制的考点

第一审合议庭:①可以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②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③选民资格、重大、疑难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第二审合议庭:必须由审判员组成

二审发回重审或再审程序:

①应当合议;

②原审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重审或再审,要另行组成合议庭;

③一审允许有陪审员;

④一审判决可以上诉。

审判长:

①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庭长担任审判长

②可以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审判长

合议庭评议:少数服从多数,形成不了多数意见时,提交审委会讨论,不同意见记入笔录

·回避制度

1.适用对象:①审判人员(审判员、陪审员);②书记员;③翻译人员;④鉴定人;⑤勘验人;⑥执行人员试用审判人员回避规定[沈书翻,直健康]

2.法定原因: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a)本人或近亲属与办案有利害关系的

(b)本人或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c)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证件变带饭]

(d)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不仅要回避,还要追究法律责任)

回避方式

①审判人员自行回避;

②当事人申请回避(口头或书面)

③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回避(应回避没有主动回避)

④一个案只能参与一次

原则: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包括书记员),不得再参加该案其他审判程序。

例外: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限制。

申请回避的时间

①通常:开始审理时

②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才知道:法庭辩论终结前

申请回避的效果

①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

②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回避的决定权

①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审判委员会决定

②审判人员(含陪审员)的回避:院长决定

③其他人员(书记员、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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