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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经济法概论》

1劳动法概述2劳动合同3集体合同目录4劳动基准法5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6劳动争议的处理和解决7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学习目标了解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基本知识;掌握劳动合同的概念、种类、内容和效力;了解集体合同的概念和订立;了解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原则掌握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及相关法律责任了解我国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关键概念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争议试用期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引导案例王某与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2020年2月1日起至2023年2月1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2021年6月18日王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王某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且解除合同未征求公司意见,未经双方协商,因而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如果王某一定要解除合同,责任自负,公司不但不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还要求王某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即在试用期内培训王某的费用。请问:(1)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说明理由?(2)王某是否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3)用人单位应否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4)王某应否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

劳动法概述第一节

一、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法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劳动法是以劳动者权益保护为宗旨,融实体法与程序法为一体的独立的法律部门。狭义的劳动法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广义的劳动法除了《劳动法》外,还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

劳动法还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具体包括:1.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力招收、录用方面发生的关系;2.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力市场相互选择方面发生的关系;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机构之间发生的关系;4.工会代表劳动者并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5.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时与用人单位、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关系;6.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劳动法》实施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

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123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劳动关系都归劳动法调整。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非合同劳动关系,即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在我国境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等不适用我国劳动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关系归劳动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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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及内容。(一)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二)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三)劳动法律关系内容1234567平等就业权和选择职业权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和卫生保护的权利受教育权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8其他

案例与解析小张一直从事木材加工制作生意。小张招收了小赵在家中为自己制作木门把手,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小赵按小张的关于木门把手制作规格、交付时间等要求加工制作,小张按小赵完成木门把手的数量支付报酬。小赵按口头协议的约定,如期交付了加工制作的木门把手,但小张一直未按协议支付报酬。此后,小赵多次向小张索要欠款,小张都以暂时没有现钱为由拒绝支付。于是小赵将小张诉至法院。请问:(1)小张和小赵之间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是否受到劳动法的调整?(2)张、赵二人之间的争议是劳动争议吗?(3)法院是否应受理这个案件?

解析:(1)二者之间是劳务关系,不应受到劳动法的调整。我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在本案中,小赵只承揽了制作木门把手的任务,这种承揽关系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因此,二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2)劳动法中的劳动争议,指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执行法律、法规和执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本案中,二人之间的争议不是劳动争议。(3)由于本案纠纷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也就不需要经过仲裁程序,因此,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劳动合同第二节

一、劳动合同概述(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包括:1.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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