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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工程款清欠方案大全-【会计实务文库首发】.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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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工程款清欠方案大全【2017-2018必威体育精装版会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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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承包人而言,其核心利益在于向发包人主张工

程欠款。基于不同的请求权基础,承包人可能主张多种清欠方案。

诉讼请求是当事人诉权的核心所在,是法官进行审判的最原始起点,是所有

诉讼行为展开的基本依据。同一类型的案件,依据不同的请求权基础,当事人

亦可主张不同的诉讼请求,而不同的诉讼请求会产生不同的利益、内容、风

险,引起的利益的差距极大。因此,承包人的诉讼请求应当尽可能地全面、具

体并具有可执行性。

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

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

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

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

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

[2002]16号)之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

权;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

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建设工程承包人

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

工之日起计算。

根据以上规定,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主张对于建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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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当然,对于“竣工之日”的起算时间,实践中尚存在

一定的争议

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确定发、承包方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基于建设工程的

特殊性,法律、行政法规甚至规章中都有大量的强制性规定。实践中,除了适

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认定合同无效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主

要情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

释》(以下简称《建工解释》)第一、四条规定的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

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合同、借用资质签订的合同、必须招投标而未招投标或者

中标无效的合同、违法分包或转包合同,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签订的合同、违

反招标投标法低于成本价签订的中标合同等

根据《建工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建设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

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当

合同无效时,对于承包人而言,并无实质上的不利

因此,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工期、变更、索赔、违约责任等约定明显

对于承包人存在不利,而合同又存在《建工解释》中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

的,承包人可主张合同无效,从而规避合同中不利的约定

主张给付工程款

在建设工程完工后,承包人除可以依据或者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主

张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之外,还可以主张以下权利:

1、调增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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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

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

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

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

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此条规定就是学理上所称的“情势变更

制度。”

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其履行期限相对较长,不确定性因素相对较多

等特点,发生超出双方订立合同时的预期风险的可能性更大。而大部分的建设

工程都是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承包人,而价款是承包人得以中标的重要指标,

故承包人大多是以定额为基础并结合企业自身情况进行一定的调整后确定投标

报价。通常情况下,承包人报价是不会考虑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价格非正常

波动、社会突发事件的影响等因素。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了情势变更事件而导致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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