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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与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的常见原因分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问:在日常工作中,主管税务机关有时会到我公司来核查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问题。核查结果中,今年会出现这方面问题,明年可会出现其他方面问题,总是有不一致的现象。请问,造成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的原因主要有哪些?答:虽然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定的收入总额包含的收入项目比较多,但2014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中规定: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口径计算填报。这其中的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三部分(以下简称三项收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这三项收入是要求按照会计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核算数据填报的。按照会计核算要求,有相当一部分按税法规定应当纳税的所得税收入是不在或不完全在三项收入中核算的,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需分别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及主表、其他附表的相关栏目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也就是说,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额的差异实际是增值税申报的收入额与会计核算收入额的差距,因此,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确认收入的条件不同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对各自的收入确认都有明确规定,但《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的主要是会计核算环节的会计行为,出于谨慎性和稳健原值,《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等收入的确认都规定必须几个条件同时满足才能确认收入,即:

(一)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必须同时满足五个条件: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确认提供劳务交易必须同时满足四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4.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确认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范的是企业纳税行为,涵盖产、供、销及内部管理各个环节,强化对企业纳税行为的规范和监督。税法规定只要有一种行为发生就确认为计税收入的实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结语:税务筹划做为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战略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财务人员所认可并应用。在实际操作中要考虑的因素还很多,远不止本文上面所提到的内容,因此,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我们一定要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税务筹划观念,深入研究税法规定,充分领会税法精神,做到合理筹划并纳税,以达到合理运用企业有限的资金,增加企业效益,促进企业稳定长远的发展。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管理措施,为税收筹划的成功实施做到未雨绸缪。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编辑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由于上述税收规定与会计的差异,造成增值税申报的销售额大于会计核算的收入额。

二、确认收入的范围不同

除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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