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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含中央驻陕单位)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七)总账;
(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十)其他会计工作。
第四条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五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六条会计从业资格实行考试制度。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计算机基本操作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
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得涂改、出借。
第三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六条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相关规定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十八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引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九条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建立“陕西省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并及时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一)持证人员的基础信息;
(二)持证人员的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的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四)持证人员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六)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七)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的情况;
(八)持证人员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继续教育情况、工作单位、奖惩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审核办理。
持证人员的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工作简历等其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持证人员应当及时通过“陕西会计”网进行信息变更。
持证人员应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持证人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造成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
办理省内调转登记手续的,应当登陆“陕西会计”网,填写打印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证明(无工作单位的持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自打印调转登记表之日起3个月内,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
办理跨省调转登记手续的,应当登陆“陕西会计”网,填写打印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持证人员应当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地的工作证明(无工作单位的持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二条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持证人员应当登陆“陕西会计”网,填写打印《会计人员证书补发申请表》,持有效身份证件,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审核无误后,在“陕西会计”网对原证书作废予以公告,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公告期满予以补发。
如有毁损,持证人员应当登陆“陕西会计”网,填写打印《会计人员证书补发申请表》,持毁损证书原件,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审核无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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