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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缴费常见问题解答

一、户籍管理

1)问:如何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

答:①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户。系统自动办理社保缴费登记

手续。

②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户。应先办理纯社保户登记,

再完成缴费登记手续。

③自由职业者。个体劳动者的缴费登记手续由缴费人所在的税务

机关规定。

2)问:怎么开立社保缴费账户?

答:缴费人办理存款账户账号和税库银三方协议账户登记后,税

费共用账户,不建议缴费人税费分账户分别缴纳。若一定要开立社保

缴费账户,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另行签订扣款协议。缴费人指定扣款账

户后,默认作为社保费缴费账户,不能自动选择其他账户补扣。

3)问:如何办理缴费登记变更?

答:缴费登记信息根据信息源头自动同步变更,即税务登记信息

变更(税务)、参保信息变更(人社)都会自动触发缴费登记信息变

更。

4)问:什么是社会保险费的非正常户和失效户?

答:根据《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参照

税收非正常户认定方式,对连续三个月未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社会保险费且查无下落的缴费单位,税务部门可以按规定将其认定为

非正常户。

缴费单位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后超过三个月的,税务部门可认定为

失效户,并注销其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同时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

办理中止参保手续。

5)问:缴费单位解散、破产、撤销、合并等情况应如何办理缴

费终止?

答: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等情况的,在办理工

商注销或被宣布终止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

保险登记注销手续。

如果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税务部门将向社

保部门发送税务已注销的信息提示,由社保部门按规定处理;在此期

间,缴费单位仍必须依法履行申报、缴费义务。

6)问:跨区迁移后参保单位如何缴费?

答:社保参保关系迁移需要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跨社保统筹区进行税务迁移,不论其参保关系是否转移,缴费均

需到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①税务迁移,社保未迁移的缴费人,其

缴费关系跟随税务关系,需到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费款,建议网上

申报缴纳或上门联网扣缴,不建议通过上门现金缴纳;②税务迁移,

社保也办理迁移的缴费人,正常到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社保费。

缴费人经营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同步办理参保转移,具体咨询

当地人社部门。

二、申报

1)问:企业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社会保险费的内容有哪些?

答:企业缴费单位可以采用网上申报、邮寄申报或上门申报等申

报方式,在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前,向企业税务主管部门申报

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单位缴费基数。申报的内容主要有:

(一)缴费单位上月单位缴费基数;

(二)缴费单位上月职工人数;

(三)缴费单位本月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纳部分的

应缴费额;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社会保险费其它相关资料。

2)问:税务部门对企业申报社保费有哪些要求?

答:①及时申报,企业应当于每月15日前申报所属期间为上月

的社会保险费,遇节假日申报期相应延后,逾期申报将按日产生滞纳

金。

②自行申报,企业自行计算工资总额和社保费单位缴纳部分应缴

费额,并对申报的真实性负责。

③按月申报,企业应缴的社保费应当按月申报,不得跨期、多期

合并申报,需要补申报的应当逐月申报。

④准确申报,企业申报的工资总额不得低于当月职工个人缴费基

数之和,否则申报不予受理;企业申报的社会保险费费额应四舍五入

到角。

3)问:《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中的职工人数和职工工资总额

的填写口径是怎样的?

答: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

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具体计算口径以1990年《国家统计局关于

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为准。职工人数是指

各单位上月实际在职人数但不参与具体缴费金额的计算。

根据《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企业、民

办非企业单位需向税务部门申报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其中:职

工人数应大于等于缴费人数,缴费人数由社保部门提供,显示在申报

表中供企业查阅;职工工资总额不得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个

人缴费基数之和数据由社保部门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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