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孙福禄精讲课件.pptVIP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孙福禄精讲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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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简要情况

结构目录第一章总则nnnnnnnnnnnnn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燃煤污染防治第二节工业污染防治第三节农业污染防治第四节机动车污染防治第五节扬尘污染防治第六节其他污染防治第四章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第五章重污染天气应对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涉及的部门(18个)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业行政部门水行政部门uuuuuuuuuuuuuuuuuu发展和改革部门工业信息化部门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炭管理部门气象机构公安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容卫生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海事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海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修订的主要内容强化政府责任坚持源头治理完善标准制度解决主要矛盾区域联防联治加大处罚力度回应社会关切衔接上位法律

修订的主要内容强化政府责任坚持源头治理完善标准制度解决主要矛盾区域联防联治加大处罚力度回应社会关切衔接上位法律

一、强化政府责任

二、解决主要矛盾燃煤工业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扬尘农业其他

(一)燃煤

(二)机动车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n备,具体包括: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道路用卡车、挖掘机、叉车等)、农业机械(大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雪犁装备、机场地勤等。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工业

(五)扬尘

(六)农业

(七)其他

三、加大处罚力度除倡导性的规定外,有违法行为就有处罚。法律责任30条,涉及违法行为种类90多种。提高了罚款上限。10万至100万。规定了按日计罚。在新环保法的基础上,增加了新行为。丰富了处罚种类。停工整治、没收、取消检验资格

?行政处罚主体环保部门工商、质监、出入境等部门和机构经济、能源部门海事、渔业机构住建、水利、交通等部门政府确定的部门

(一)政府涉及的罚则

(二)环境保护部门涉及的罚则

(二)环境保护部门涉及的罚则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环境保护部门涉及的罚则

(二)环境保护部门涉及的罚则

(二)环境保护部门涉及的罚则

(二)环境保护部门涉及的罚则

(二)环境保护部门涉及的罚则

(三)经济综合、能源部门涉及的罚则

(四)工商、质监部门涉及的罚则

(五)交通运输部门涉及的罚则

(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涉及的罚则

(七)住建等部门涉及的罚则

(八)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涉及的罚则

(九)渔业、海事部门和机构涉及的罚则

(十)政府确定的部门涉及的罚则

(十)政府确定的部门涉及的罚则

(十)政府确定的部门涉及的罚则

(十)政府确定的部门涉及的罚则

罚则条款分布情况

按日计罚的情形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含环保、住建、市容、城管、水利、交通、安检、煤管)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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