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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代理制度

一、什么是人事代理制度?

人事代理是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即人才

交流服务中心,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代理人事管理和人事关系,

提供人才人事社会化服务的一种新型的管理制度。

人事代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人事代理包括人事工作的代理

和人事关系的代理。

人事工作的代理是指用人单位将其全部人事工作或部分人事工作

委托社会法定的人事中介组织代管和代办的一种新型的人事管理模式。

包括为用人单位制订人才规划、优化机构设置、创新用人机制、开展人

才评价、科学配置人才、完善管理制度和办理日常人事服务等诸多项目

的人事代理工作。

人事关系代理按委托者不同分为集体代理和个人代理。集体代理是

指用人单位将其单位全部或部分人员的人事关系委托法定人才交流组织

代为管理,并同人才中心签订〈人事关系代理合同书〉。明确双方权利与

义务的一种新的人事管理模式。

被代理的员工与用人单位本着平等、自愿、协调一致的原则签订聘

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单位和职

工之间只存在聘用合同基础上的劳务用工关系,而不具有人事上的依附

关系。

即用人→进市场招聘,管理→依据聘用合同,人事关系→挂靠人

才交流中心,解聘→回到人才市场。通过人才市场双向选择,人才资源

的合理配置,重新就业上岗。个人代理是指个人与法定人才中介组织签

订人事关系代理协议书,人才中介组织为其个人提供相关人事管理服务。

人事代理制度最本质的含义是将人才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变

“单位人”为“社会人”,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人事代理制度的特点:

人事代理,首先它是个制度,而不是某些个别的人事代理行为。因

此,它具有法制化、系统化、社会化、专业化的特点。

法制化,就是从事人事代理工作必须经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法定

资格审核,人事代理单位和委托单位要有严格的合同约束,有明确的权

利、责任、义务保证;开展人事代理业务要以人事法规为依据,符合人

事管理行为规范,人事代理的行为受人事法规的保护。

系统化,就是人事代理业务扩展到人事管理的每个环节,从宏观的

人事规划、人事方案、人事诊断到具体的人事管理业务和政策咨询。

社会化,就是人事代理的范围和服务领域具有广泛性和市场化的特

点。国有企业单位可以委托人事代理单位开展人事代理业务,其它多种

经济成份的用人单位也可以委托人事代理单位开展人事代理业务。单位

可以全托,也可以单项代理。社会化的另一个特点是代理组织的社会化。

目前的代理机构都是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组织,随着市场的发

育和完善,其它的一些社会组织只要经过法定程序审批都可以开展人事

代理业务。

专业化,就是人事代理机构应当具有较强的人事业务能力和相应的

专业技术设备、技术手段,提供具有较高专业水准的人事代理服务,从

事人事代理的工作人员要熟悉人事政策法规,熟悉人事业务,并经过人

事行政部门组织的人事管理专业培训。专业化,就是要使人事代理业务

做为一项专门的技术去发展。

三、人事代理制度实行的理论依据

1996年12月,湖北省人事厅出台了《关于开展人事代理工作的若

干意见》(鄂人[1996]182号),明确了开展人事代理工作的客观必要性,

人事代理的承办机构、代理对象、业务范围、管理形式及程序,文件规

定,“各级政府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是人事代理的承办机构。非政府

人事部门的人才中介机构,不得从事人事代理业务。”

2000年6月,宜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了《市委组织部、

市人事局关于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宜办发

[2000]23号),要求:“积极推行招考制和人事代理制。新进人员实行人

事代理制。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要实行全员人事代理。”

2000年8月,宜昌县人民政府批转《县人事局关于深化事业单位人

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宜政发[2000]25号),提出:“逐步推行事

业单位代理制度…从今年起,新进事业单位的人员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人员一律实行代理制度,其他事业单位逐步向全员人事代理过渡。”

同年8月,宜昌县人事局为认真贯彻宜政发[2000]25号文件精神,

印发了《关于实施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人事代理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宜县

人[2000]11号)要求从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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