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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性社团成立流程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

(一)成立社会团体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注:关于社会团体名称的相关规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二)提交文件:

(一式两份,其中至少原件一份)

1.《关于筹备成立_______的申请》及其电子版(向民政部提出申请,写明成立该社会团体的必要性,包括拟成立社会团体的业务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成立该社会团体的作用,社会团体名称专业性较强的,须对名称作出说明;写明拟成立的社会团体基本情况,包括宗旨、主要的业务范围、活动资金及其来源、发起人情况介绍、拟发展会员及分布情况等,申请书由发起人签名或者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成立的文件(写明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加盖国徽章);

3.章程草案及其电子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4.住所使用权证明(住所为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住所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须由房产所有者出具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5.活动资金捐赠承诺书(写明拟捐赠金额、作为拟成立的该社会团体的活动资金,承诺该资金为捐赠者的合法财产,捐赠人签字或者捐赠单位印章)

6.拟任负责人名单、《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编号:12)(加盖单位人事章,并注明在社会团体的拟任职务)和本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负责人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5.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6.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7.章程的修改程序;

8.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9.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注: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申请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申请成立登记,申请人先在“中国社会组织网”上完成网上填报,网上审查通过后,打印网上材料(原件一式一份),包括:

1.《关于_______成立登记的申请》及其电子版(向民政部提出申请,写明于规定时间内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满足成立登记条件);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加盖国徽章);

3.住所使用权证明(住所与筹备期未变化则无需再次提交);

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编号:01);

5.《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

6.《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编号:05);

7.章程(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8.《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编号:12)和本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每人一表(负责人与筹备期未变化则无需再次提交)。

登记

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申请成立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后,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社会团体发出准予登记的通知,并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登记事项包括:

1.名称;

2.住所;

3.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4.法定代表人;

5.活动资金;

6.业务主管单位。

领取登记证书

新成立登记的社会组织及其分支(代表)机构,收到批复后请及时与社会组织登记大厅二号窗口联系领证事宜。一般自收到批复七个工作日后,即可领取登记证书。领取登记证书时,请携带民政部出具的成立登记批复原件。如有疑问请拨打010询。

印章刻制与备案

领取登记证书后,方可办理刻制印章,手续如下:

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分支(代表)机构及办事机构刻章需提交的材料:

(一)新成立登记的社会组织,刻制印章需提交的材料:

1、法人签字的刻章申请;

2、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印在一张A4纸上);

4、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印在一张A4纸上)和联系电话。

(二)新成立登记的分支(代表)机构刻制印章需提交的材料:

1、刻章申请(加盖社会团体、基金会公章;如刻财务专用章,须注明“同意设立一般账户”字样);

2、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印在一张A4纸上);

4、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5、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印在一张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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