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2000(含答案).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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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2000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24分)

1.九刑

[解答]《九刑》是西周刑书的统称。《左传)记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九刑》是周

初制定的一部刑书,因共有9篇而得名。(一说因周朝法律有九种刑罚而得名,九刑即墨、

劓、荆、宫、大辟、流、赎、鞭、扑)。《左传》记载“在九刑不忘”。《史记)则说:“成康

之际,天下安宁,刑措四十年不用。”可以认为“九刑”这部不公开的刑书在西周适用时间

较长,没有作大的修改。

2.禽兽行

[解答]这是一种与儒家伦理完全悖逆的犯罪,被汉代视为重处大罪。汉朝把家族亲

屑间乱伦的性犯罪作为重罪而处死刑,其罪名称之为“禽兽行”。实际上是后来“十恶”中

“内乱”罪的先导。而它从本质上是汉代婚姻家庭立法对三纲”、“五常”的维护,是汉朝

法律开始儒家化的一种体现。

3.保辜

[解答]保辜是在唐朝实行的一种法律制度,是为准确判断斗殴所造成的伤害结果而

建立的。在被伤害人伤情未定的情况下,给予一定期限,责令加害人为伤者治疗,限满之

日依被害人伤情,论断加害人刑事责任。保辜制度适用于殴伤,凡有殴、伤,各须保辜。

无论故意或过失,只要有因、果关系就能适用。凡保辜先立辜限,辜限长短,视殴伤手

段、后果的轻重而定。伤害越重,辜限越长。辜限内被害人死亡,则依杀人罪论处;在限

外死者或虽在限内而因他故死者,为无因果关系,各依本殴伤法论处。它的出现一方面由

于当时医疗水平低,另一方面可使加害人积极减小损失,对减轻犯罪后果、缓和社会矛盾

起了良好作用,是一项重要而合理的法律制度。

4.六赃

[解答]“六赃”是唐朝法律中规定的6种非法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唐律为惩治官

吏贪赃枉法,在唐律律首没“六赃”的罪名予以重惩。“六赃”即强盗、窃盗、枉法、不枉

法、受所监临及作赃。其中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及坐赃主要用于惩罚贪

赃官吏;而强盗、窃盗则惩治普通人侵害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中“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

当事人贿赂而为其曲法枉断,开脱罪责。受财不枉法指官吏虽受当事人财,但判断不曲法

的行为。受所监临财物即主事;官员私受所部吏员及百姓财物。坐赃是指监临主司以外的

其他官吏“因事受财”构成的犯罪。

5.刑名幕吏

[解答]刑名幕吏,简称刑幕,指的是作为各级官吏帮办的胥吏、幕友,他们本身并

非朝廷命官,没有任何权力,但是从清代中央到地方各级机关,他们无所不在,把持了司

法审判大权其中“吏”为胥吏,为衙役和书吏。“幕”为幕友,是清代官府中特殊阶层,由

于刑名幕友熟悉律例,能够代替地方官统管一切民事刑事案件,所以操纵了各级官府的司

法大权。清代司法审判中幕吏专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则清代以八股取士,科举、捐纳

出身的官员不懂律例;另则清代引例置律,有新例置旧例,例条繁多,委成为具文,导致

谙熟习惯和条例的幕吏专权:再则,高度集中的皇权,带来了物极必反的效藕权力的流逸

反而造成专制权力的失控。

6.中央审判所

[解答]中央。审判所是在中华民国初期制眉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规定的

司法机关。但《组织大纲》没有具体规定司法机关臼组织和活动原则。其设立的依据是中

央国家机关之间实行的—二权分立原则。临时大总统、副总

及其领导的行政各部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参议院行使立法权;中央审判所行使司法

权。

7.建国三时期学说

[解答]“建国三时期学说”是孙中山早年提出的建国学说。孙中山早年曾设想过在

中国建立一个独立富强的资本主义国家,大体要经历“军政”、“训政”“宪政”三个时期。

军政时期以积极武力扫除一切障碍,奠定民国基础;训政时期以文明治理,督率国民建设

地方自治;宪政时期俟地方自治完备之后,为国民选举代表,组织宪法委员会,创制宪

法。鉴于民国初年同袁世凯斗争失败的教训,也由于对民众存在偏见,孙中山认为在中国

实行两党制是不可取的,必须实行一党制,因而在军政和训政时期,只有国民党执政。在

孙中山晚年,不再执此观点。但此观点为胡汉民、蒋介石所歪曲,成为实行“一党专政”

的理论基础。8.五四指示[解答]“五四指示”是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发布的土地法文

件。抗战胜利后,中日民族矛质得到暂时缓和,而农民与地主的阶级矛盾又尖锐起来。广

大农民迫切要求实现耕者有其田。为了夺取民主革命的最后胜利,党中央于1946年5月4

日发出了《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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