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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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总则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电梯,包含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将电梯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范围,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负责查找和报告本辖区电梯安全使用隐患;督促落实电梯社会监督员制度;组织和协调业主委员会筹措电梯维修、改造、更新资金。

市、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建筑物中电梯规格、数量配置的设计审查以及电梯井道、机房、底坑、监控用房等建筑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在电梯移交给使用管理单位前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受委托作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电梯管理职责;指导和监督其对住宅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单独设账、专款专用;依法办理、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电梯修理、改造、更新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建立电梯应急救援平台,做好电梯故障的应急救援工作,实现与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信息共享。规划、安监、工商、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行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听到他安全宣传、技术培训、安全评价服务,收集、发布电梯维护保养工时、参考价格等行业信息,推广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加强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生产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开展生产活动,对生产的电梯质量负责。

电梯制造单位对出厂的电梯,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书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电梯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实施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未实施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的电梯,只有1个所有权人的,该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有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经协商无法确定的,电梯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业主委员会(业主)明确使用管理单位;

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第十七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自电梯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领取电梯使用登记证书。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发生变更的,新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电梯报废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电梯使用标志有效期内,使用标志破损、遗失或者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领新的电梯使用标志;维护保养单位发生变更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自维护保养单位变更之日起15日内持维护保养合同申领新的电梯使用标志。

第十八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电梯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建立并严格执行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按照规定配备取得相应资格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并签订有效期覆盖检验周期的维护保养合同;

保持电梯通讯报警装置与使用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联系畅通;

负责组织电梯使用安全宣传,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使用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救援值班电话号码和电梯使用标志;

监督、配合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工作,并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对维护保养单位的维保工作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确认;

电梯存在事故隐患停止使用的,在显著位置张贴电梯隐患标志,及时组织电梯生产、维护保养单位消除隐患,并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发生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时,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对被困人员进行抚慰,并组织实施救援,不具备应急救援条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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