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 课件 艾茜 第6--9章 债权人会议---破产清算.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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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21世纪普通高等教育法学系列教材

第六章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及设立意义(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债权人会议是一个外来概念。其英文表达通常有两个,即“thecreditorsmeeting”和“thecreditorsmeeting”,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便于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全体登记在册的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债权人意志和统一债权人行动的议事机构和组织。

第一节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及设立意义(二)设立债权人会议的意义1.可以统一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2.可以实现破产程序的有序化、规范化和文明化

第一节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二、债权人会议的立法例概况其一,立法既规定债权人会议作为全体债权人的议事机构,又允许设立类似债权人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全体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行使参与权和监督权。此种模式受到大多数国家的肯定,德、日、英、美等国均采此体例。我国《企业破产法》亦采此体例。其二,不认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的债权人会议,仅设立由部分债权人组成的债权人委员会,意大利采此体例。其三,不设立由债权人组成的任何机构,而是从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等社会专业性人员中选定所谓的债权人代表,由其代表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其四,只设立债权人会议,不设立债权人委员会或者破产监督人等常设组织。我国过去的立法采用这种制度。

第一节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三、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属性(一)几种学说及点评1.债权人团体的机关说这是日本学界的传统学说。该说基于破产债权人对破产程序进行中的诸多事项,比如破产财产的增加、破产费用和财团债务的减少、破产财产的拍卖能否获得善价等具有共同利益,主张全体债权人构成破产债权人团体,债权人会议则是该团体的机关。该说突出了全体债权人利益一致性的一面,并将建立在这种一致性基础上的债权人的联合描述为一种团体,从而将这种团体利益一致性赖以表达的组织形式定性为团体的机关。此说过于强调债权人会议的决策职能,而忽略了它对破产程序的其他功能和作用,因而失之片面。

第一节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三、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属性(一)几种学说及点评2.事实上的组织说此说认为,债权人会议是法院召集的临时性的事实上的组织,并非常设机关。该说认为,债权人内部会存在利益冲突,法律也未规定债权人会议具有民事主体的地位。应该说,“事实上的组织说”看到了“债权人团体的机关说”在破产财产分配之前建立债权人共同利益不现实的一面,从而走向了另一个极端。

第一节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三、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属性(一)几种学说及点评3.自治团体说该说主要由我国学者主张。该说认为,债权人会议并非法人组织,而是法人性质的特殊团体,所有债权人都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各成员之间地位平等。债权人会议是表达债权人共同意志的一种自治性团体。“自治团体说”本着债权人自治自助主义的思想,将债权人会议定性为自治组织,符合债权人形成联合的本意,以及破产程序中突出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内在要求。它既不能直接执行其通过的决议,也不能对破产管理人发号施令。

第一节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三、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属性(一)几种学说及点评4.破产财团的最高权力机关说这一学说认为,债权人会议是破产财团的最高权力机关,类似于公司未破产时的股东会。将债权人会议的法律性质界定为“破产财团的最高权力机关”,无疑拔高了它的程序地位,实践中也是行不通的。

第一节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三、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属性(一)几种学说及点评5.法人说这一学说由法国最高法院判例所提出和坚持。该学说的核心观点是强调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后即构成一个强制的、自动的法人组织,由法院指定的司法受托人(syndic)充当其法定代表人。该学说认为,确认破产债团是一个完善的组织,有利于债权人协调步伐,统一意志,提高效率,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但该学说在学理上有以下几个难以自圆其说的地方。

第一节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三、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属性(二)债权人会议的法律性质第一,在各国破产法中,债权人会议在本质上都作为债权人共同的意思机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发挥作用、履行职能。其决议能够不同程度地决定或影响破产程序的进程和方向。第二,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除作为权力机构外,还具有监督职能,本质上具有监督机构的属性。第三,债权人会议的决策职能和监督职能,在各国破产法中所占的比重有所不同。第四,除具有权力机构和监督机构的双重属性外,依照我国《企业破产法》,债权人会议还具有一定的司法属性,即债权人会议应当负责核查债权。总体而言,本书认为,债权人会议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根据受案法院的通知或公告而组成的表达全体债权人共同意志、参与破产程序并对破产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的程序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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