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债务清偿问题研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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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债务清偿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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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债务纠纷在合作纠纷案件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各类案件的最终解决结果都同合作债务承担及清偿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合作债务是指在合作关系存续期间,合作以其全体合作成员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时形成的债务。合作作为一个经济组织,其自身并不能实行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合作债务,要么是合作成员代表合作在合作经营活动中形成,要么是合作代表人或代理人代表合作在合作经营活动中形成,要么是合作成员或代表人在代表合作进行民事活动时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利而形成。合作的债权人,通常是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涉及公民、法人和另一合作组织,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合作中的某一人[①a]。但是,无论基于什么因素形成的合作债务,在最终表现形态上,都可以表现为营业债务和清算债务。营业债务是指合作成员在共同经营中根据合作业务需要而发生的债务;清算债务是指合作解散时尚未清偿或合作资不抵债时所发生的债务。我国法律只是笼统地规定了合作债务,而未对合作债务进行分类。对合作债务作形态上的分割具有重大的实际意义:一般而言,营业债务,多发生在合作经营过程中,用合作财产就可以清偿,并且营业债务的清偿,也不会导致合作的解散;清算债务发生在合作解散或合作资不抵债时,这一债务,不仅需要用合作财产清偿,还需要用合作人个人财产清偿。合作债务这种质的分割表白,由于用以清偿营业债务和清算债务的财产来源不同,必然导致合作债务清偿责任以及合作财产和合作人个人财产清偿合作债务的顺序等问题,对这些问题加以探讨,无疑会对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一、合作债务的清偿责任

合作债务的清偿责任,是合作债务中的一个主线问题,法律对合作债务清偿责任的价值取向,直接决定合作人如何承担和清偿合作债务,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充足实现。从世界各国对合作债务清偿责任的规定看,各国均从保护债权人债权的角度出发,规定合作债务,不仅要以合作财产,并且要以合作人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即通常所说的合作债务清偿的无限责任。无限责任的规定,扩大了清偿合作债务的财产范围,把合作人个人财产作为合作债务清偿的担保,这种加重责任的规定,对债权人债权的充足实现是有利的。但是,我们进一步考察外国立法会发现,无限责任的规定,只是解决了合作人个人财产对合作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的问题,由于合作人个人财产的有限性,必然会发生合作人个人财产局限性以清偿自己应承担的合作债务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其它合作人是否有义务以个人财产代替其他合作人清偿合作债务,即合作人以个人财产为其他合作人所应承担的合作债务是否承担清偿责任,对这个问题,各国的规定不同,反映在立法上,就有分担主义和连带主义。

分担主义,就是合作的债权人求偿债权时,对于每一个合作人仅能按其出资比例或损益分派比例请求清偿,规定其承担无限责任。实行分担主义的国家,重要是日本和法国,日本民法规定合作人对合作债务按损益分派比例分担清偿责任,同时还规定,合作的债权人在其债权发生当时,不知合作人损益分担比例的,对各个合作人得就同等部分行使其权利。

连带主义,就是合作的债权人,对于合作债务,可以对合作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或其全体成员,同时或先后请求清偿所有或一部,合作人中的一人假如被请求清偿所有合作债务时,即应清偿所有债务,不得以有其他合作人为由主张按其各自分担部分清偿。规定连带主义的国家重要是德国、瑞士、美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德国民法典第427条规定:“数人因契约对同一可分的给付负有共同责任者,在发生疑问时,作为连带债务人负其责任。”

分担主义最早由英美法所拟定,其优点在于:由于合作债权人为了使自己的债权得以充足实现,须依照法律对全体合作人提起诉讼,法官可对合作债务纠纷一案解决,使每个合作人无一例外地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份额承担清偿责任。这会使所有责任的承担一步到位,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同时,法官对全体合作人的债务清偿纠纷一案解决,使每个合作人均按合作协议约定的份额承担清偿责任,对其它合作人所负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合作人之间互相没有代位求偿权,这样就不会发生连带负责人之间的代位求偿问题,合作人间也就不会再提起代位求偿的追偿之诉,因此会减少诉讼程序和不必要的诉累。此外,由于分担主义按合作协议约定的份额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客观上会促使合作人事先把责任承担份额划分清楚,这在一定限度上会防止纠纷的发生。我国立法对合作债务的承担虽然规定了连带主义,但实践中合作债务清偿纠纷却是按分担主义解决的因素,就是由于分担主义具有上述优点。但是,假如把分担主义同连带主义作以比较,我们会发现分担主义存在着许多弊端:

一方面,合作是作为一个整体与债权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在交易过程中,债权人所关心的,只是合作的信誉和财产数额及履约能力,至于合作财产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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