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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随着我国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和育种创新能力的快速兴起,我国农业知识产权

的法律保护问题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本文首先对农业知识产权的内涵

和特征进行了界定和刻画;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相关法

规体系进行了较为细致的梳理,并分析了当前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所存在

的立法缺陷,进而提出了完善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思路。

标签: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2011年农业部科教司委托中国农科院农业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分析形成了中

国农业知识产权创造指数报告(2010年),该报告指出:“十一五”期间,我国

农业专利申请量年均增长18.03%,其中农业发明专利年均增长18.14%,分别比

“十五”期间高4.35和3.99个百分点。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量和授权量年均增加

4.89%和29.16%,分别是“十五”期间的1.72倍和4.29倍,农业专利和农业植物

新品权申请量和授权量快速增加,标志着我国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和育种创新能力

快速增强。从以上可以看出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发展是非常明显的。

1农业知识产权的涵义及特征

“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或工商业标记的所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统

称。”这一概念反映了知识产权的如下特征:第一,知识产权是基于“智力成果”

而产生的权利,即没有“智力成果”,仅有“智力劳动”是不产生知识产权的。第二,

只有基于“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才有可能产生知识产权,非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是不

可能产生知识产权的。第三,知识产权根据其作为财产权的来源不同分为:创造

性的智力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第四,知识产权依法产生,受经济的、文化的、

民族的或政治等因素的影响,各国甚至同一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知识产权的保护

范围也是不同的。

1.1农业知识产权的涵义

农业知识产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本文采取定义加列举的方式对农业知识

产权进行界定:农业知识产权是专指在农业领域的智力成果的创造人或工商业标

记的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统称。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以及我国法规的规定,知识产权限定为七种,即版权

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发明专利权、集成电路布

图设计权和未披露的信息权(即商业秘密)。具体到农业领域,目前主要包括:

农业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农业商标权、农业商业秘密权、农业科技著作权五

项权利。

1.2农业知识产权的特征

农业知识产权具有以下三个特点:①农业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

分,属于民事权利。②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涉农创造性智力成果、特定标

记和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非物质信息,既将农业知识产权与物权在保护对象上相

区别,又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范围预留了发展空间。有些特定标记并不是

创造性智力成果,如某些农产品所标示的地理标记,如“南丰蜜桔”、“西湖龙井”

等,其价值来源于当地的自然环境和地理优势,与人的创造无关,把这些归入创

造性智力成果是不恰当的。而某些商业秘密则属于具有商业价值的非物质信息。

③农业知识产权是依法产生的专有权利,体现了农业知识产权的法律确权性和专

有性。

2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现状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较晚,从1983年到1993年才先后颁布实施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不断完善国内法律体系建设的同时,

从20世纪80年代起,中国相继参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条约

和协定。如《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

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国际

专利合作公约》、《为专利程序目的进行微生物存放的国际承认的布达佩斯条约》、

《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即TRIPS协议)

等等。中国政府恪守保护知识产权有关国际公约及协定的真诚立场和充分承担国

际义务的能力,得到了国际舆论的广泛赞誉。

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进入到一个新阶段。1997

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9年我国正式加入“国际

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200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2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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