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销犯罪刑法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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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销犯罪刑法问题研究

摘??要:网络传销是传统传销在网络发展下的产物。通过分析传统传销犯罪的构成要件,结合网络传销的特点,可以对网络传销给出定义。目前网络传销形式多样,但本质并未改变,仍旧与“付费获取资格”和“以人数计酬”密不可分。分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当聚焦于其传销行为的骗取性质,无论行为人是出于牟利还是非法占有目的,只要明知是骗取仍出于骗取财物故意发展下线,在符合构成要件的前提下,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目前我国网络传销犯罪刑法规制存在一定的困境,主要包括证据固定困难、难以及时制止、法律容易规避三方面。为了解决网络传销的困境,可以通过提前预警、加强合作,加大宣传力度、传授辨别手段,完善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完善。

关键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网络传销;传统传销

中图分类号:D923.9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24)08-0153-04

引言

网络传销是互联网飞速发展背景下传统传销的新发展。我国对传销活动的规制最早可以追溯到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颁布《禁止传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其中第二条对传销活动进行了定义,将以人员数量或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支付报酬,或以交纳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的行為定性为传销行为。同时《条例》第七条对传销行为进一步细化。按《条例》规定,对传销行为主要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处罚,只有构成犯罪时才会追究刑事责任,而此时我国刑法对于传销犯罪并没有独立罪名进行刑法规制。直至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设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我国刑法对传销活动的调整才进入实质阶段。

一、基本概述

(一)传统传销犯罪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将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缴费或通过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以发展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支付报酬,引诱、胁迫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认定为犯罪。本条规定将传销犯罪行为进行了一定的限缩,只有同时满足以下四点才能认定为传销犯罪: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付费获取资格,形成一定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为依据计酬;引诱、胁迫他人参加,骗取财物。该条规定将以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支付报酬的传销行为及同时满足四个条件的传销行为排除在传销犯罪界限之外,符合刑法谦抑性的特点。

2013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了《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作出定义: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对于单纯以销售为目的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但对于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付报酬”的传销活动,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该意见对计酬方式进行了进一步强调,再次明确,只有符合“以发展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付报酬”的传销活动,才是传销犯罪活动。

(二)网络传销特点及定义

1.人际属性弱化

网络传销是传销活动在互联网飞速发展条件下的产物,网络传销的人际属性逐渐弱化,层级性减弱,突破了传统传销犯罪发展人员范围的限制,从只能在身边人下手逐步演变为可以通过互联网,将世界各地的互联网使用者转化为发展对象。

2.传销形式多样

网络传销形式多样,且相比于传统传销组织上更为严密,往往具有完整的组织链和网站架构,令人防不胜防[1]。目前部分网络传销组织会通过设立空壳公司或虚拟网站等方式迷惑被发展人,部分传销组织还会打着国家扶持等旗号吸引被发展者。网络信息真假难辨,且当前社会的发展令投资理财逐步走进大众视野,部分被发展人仅仅认为从事的是投资活动,直至最终也无法发现传销的本质。

3.人身危害性减弱

网络传销相比于传统传销人身危害性有所减弱。传统传销往往与非法拘禁密切相关,传统传销在吸引被发展者之后,多数会严密控制被发展者的行动,迫使被发展者继续发展新的被发展者,使其无法脱身。而网络传销主要通过网络进行,被发展者无须与传销活动组织者有实际接触,双方的交流可仅通过通讯工具进行,如微信、QQ等。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对于被发展者的控制性较低,对于被发展者的不继续发展行为也少有处罚。

网络传销与传统传销在本质上相同,均是要求被发展人付费获取资格,以被发展人数量为依据进行计酬,引诱、胁迫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其财物。

综上本文认为,应当将网络传销犯罪定义为:以互联网作为介质,组织者、领导者要求参加者付费获取加入资格,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胁迫被发展者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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