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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主要议题研究
作者:马光
来源:《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20年第2期
文马光(浙江大学,浙江杭州310008)
[作者简介]马光,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
[收稿日期]2020-03-05
[基金项目]浙江大学人工智能与法学专项课题;浙江大学国际合作区域拓展计划·一带
一路国家合作项目经费课题。
内容提要:随着国际数字贸易的快速发展,现有规则已经很难满足其进一步发展,因此,
需要出台相应的国际规则。美国为了维持和发展在数字贸易领域所处的领先地位作出了积极的
努力。而在数字贸易中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也越来越多的受到关注,欧盟则是较为典型的个人数
据保护倡导者,主张为了隐私保护而对信息的跨境流动进行限制是正当的。将数据贸易、个人
信息保护和网络安全的规定捆绑在一起的模式,也向我们提示了有关网络空间利用的国际规范
之方向。
关键词:电子商务数字贸易个人信息个人数据个人隐私保护
中图分类号:F746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6323(2020)02-0064-10
一、引言
2013年“棱镜门”事件发生后,对个人数据的保护迅速成为国际热门话题。在2013年的
联合国大会上通过了《数字时代的隐私权》决议,欧盟法院则在2015年以美国情报部门有可能
侵犯欧盟市民的个人数据保护为由,将从2000年开始实施的欧美《安全港协议》予以无效化。
接着在2016年7月14日,美国联邦上诉巡回法院判决美国法律执行当局不能强制要求微软公
司将其存储在爱尔兰数据中心的顾客邮件交出来。此案被评价为在法律执行的正当利益和个人
隐私权之间谋求较好的均衡。联合国信息安全政府专家组(以下简称为UNGGE)和上合组织的
《2015年国际行动纲领草案》也确认国家对信息通信技术的利用要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对数
字隐私[1]的保护在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多边体制和欧盟、美国等贸易主体的双边体制中都得到
确认。美国通常在假设只有私人信息可以得到保护的前提下使用“数据隐私”一词。相比之下,
欧洲使用更广泛的术语“数据保护”,它可以扩展到公共领域的信息。
互联网等网络空间对贸易和经济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我们将此类经济称为“数
字经济”,将此类贸易则称为“数字贸易”。《关贸总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分别为促
进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而制定,那么,为了发展和调整数字贸易,是否需要出台新的国际规则
呢?答案是肯定的,因为现有的国际规则已经无法满足数字贸易的快速发展。而在此方面,美
国为了维持和发展他们在数字经济(包括数字贸易)领域所处的领先地位作出了积极的努力。
这些努力主要表现在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为CPTPP)和《美墨
加协定》(以下简称为USMCA)等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为FTA)为中心的国际条约上。其实,
美国和约旦、澳大利亚、巴林、智利、哥伦比亚、韩国、摩洛哥、阿曼、巴拿马、秘鲁、新加
坡等国签订的FTA和中美洲FTA均具有电子商务相关章节,但因CPTPP和USMCA的内容更为典
型和全面,故在本文中仅对这两个FTA进行研究。其中,CPTPP已于2018年12月30日正式生
效,而USMCA则尚需完成缔约国的国内批准程序。
另一方面,在数字贸易中对个人数据的保护也越来越多的受到关注,欧盟则是较为典型的
个人数据保护倡导者,这主要表现在以其《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为GDPR)为中心的
立法上。
本文将从CPTPP、USMCA对数字贸易的相关规定入手,再结合GDPR和《关于个人数据自动
化处理的个人保护公约》(以下简称为《108号公约》)对跨境流动个人数据的保护规定,探
讨这些规定的内涵,并在此基础上对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提出相关建议。
二、相关定义和CPTPP、USMCA的适用范围
首先,我们要明确若干相关概念,这些包括:电子商务和数字贸易,个人信息、个人数据
和个人隐私,数字产品等。
目前世界上尚无普遍得到认可的电子商务和数字贸易定义,但实际上两个概念在多数情况
下得以混用。例如,从美国所发起或签订的FTA来看,USMCA之前的FTA均采用了电子商务的
用词,而在USMCA中,在内容几乎相同的情况下,电子商务章节名称更名为数字贸易。
1998年,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为WTO)总理事会在其依照《世界电子商务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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