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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定罪与量刑(更新)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定罪与量刑(更新)

假冒注册商标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

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罪的定罪与量刑要点如下: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

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所谓“情节严重”,按照2004年12月2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法释〔2004〕19号)第一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

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

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010年5月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关于该罪的追诉标准,与上述规定

相同。

二、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按照2004年12月2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

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

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单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按照2004年12月2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

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

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

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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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

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

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

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

五、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同一种商品”的认定问题

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认定为“同一种商

品”。“名称”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对商品使

用的名称,通常即《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规定的商品名

称。“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

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

物的商品。

认定“同一种商品”,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

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进行比较。

六、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认定问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

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

(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

商标显著特征的;

(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

(四)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

标。

七、关于尚未附着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侵权产品价值是

否计入非法经营数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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