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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指南
一、保健食品审批工作程序
(四)多个申请人联合申报的,应提交联合申报负责人推荐书。
4.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以及夸
大功能作用的文字。5.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其表述应规范、
准确。
6.增补剂型的产品,在命名时应采用同一品牌名和通用名,但需标
明不同的属性名。7.进口产品中文名称应与外文名称对应。可采用意译、
音译或意、音合译,一般以意译为主。8.保健食品命名时不得使用下列
内容:(1)消费者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及地方方言;
(2)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如“高效”、“第某代”;(3)
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4)外文字母、符号、汉语拼音等(注册商标除外);(5)不得
使用与功能相关的谐音词(字);
(6)不得使用人名和地名(注册商标除外)。
(一)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国产/进口)
3.申请表内容须打印填写,项目填写应完整、规范,不得涂改。
4.申报的保健功能应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保健食品功
能名称一致。申报的新功能除外。5.申请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申请
人名称、地址应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登记证》
中单位名称、地址完全一致,并与印章一致;法人代表签字应与《独立法
人资格证书》中法人代表名称一致;申请人为合法公民的,申请人名称应
与身份证一致,并将申请人身份证号码填写在申请人名称后。
6.多个申请人联合申报,应填写所有申请人名称及地址,申请人应
分别签字,加盖印章。
7.进口保健食品申请人为产品所有权的拥有者,生产企业为产品的
实际生产者(申报产品由申请人自行生产的,生产企业即为申请人;申报
产品由申请人委托境外其它企业生产的,生产企业即为被委托企业)。
(二)申请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或其它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
件提供的复印件应清晰、完整,加盖申请人印章,证明文件应在有效期内。
(三)提供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通用名称与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
称不重名的检索材料(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数据库中检索)
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通用名(以原料名称命名的除外)与已批准注册
的药品名称不重名的检索报告,由申请人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数据库中检索后自行出具。如:经检索,“益肝灵片”是已批准注册的药
品名称,“某某某牌益肝灵片(口服液或胶囊等)”就不得作为保健食品
名称。(四)申请人对他人已取得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由申请人自行做出声明,并对声明做出承诺,“如有不实之处,本申
请人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五)提供商标注册证明文件(未注册商标的不需提供)
商标注册证明文件,是指国家商标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商标注册证书
复印件,未注册的不需提供。商标使用范围应包括保健食品,商标注册人
与申请人不一致的,应提供商标注册人变更文件或申请人可以合法使用该
商标的证明文件。
(六)产品研发报告(包括研发思路,功能筛选过程,预期效果等)
2、产品配方(原料和辅料)、配方依据应分别列出,内容应完整。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卫生部公布
或者批准可以食用的以及生产普通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可以作为保健
食品的原料和辅料。保健食品原辅料的使用和审批暂按照卫生部发布的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
号)执行。4、野生动植物类保健食品应符合《野生动植物类保健食品申
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5、真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应符合《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
定(试行)》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6、核酸类保健食品应符合《核酸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
行)》。
7、氨基酸螯合物、使用微生物发酵直接生产、褪黑素、大豆磷脂、
芦荟、蚂蚁、以酒为载体、甲壳素、超氧化物歧化酶(SOD)、动物性原
料、红景天、花粉、螺旋藻、石斛应符合《氨基酸螯合物等保健食品申报
与审评规定(试行)》。
8、营养素补充剂类保健食品,应标出产品每种营养素的每人每日食
用量,并与《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每日参考摄入量》和《矿物质、维生素
种类及用量》中相应营养素的每人每日推荐食用量一道对应列表表示。应
符合《营养素补充剂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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