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东莞市锦川食品有限公司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判.pdfVIP

东莞市人民政府、东莞市锦川食品有限公司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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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波与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莞市人民政府、东莞市锦

川食品有限公司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14

【案件字号】(2020)粤19行终35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志强陈彩玲林冰洁

【审理法官】张志强陈彩玲林冰洁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波;东莞市市某监督管理局;东莞市人民政府;东莞市锦川食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张波东莞市市某监督管理局东莞市人民政府东莞市锦川食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波

【当事人-公司】东莞市市某监督管理局东莞市人民政府东莞市锦川食品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翟连带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翟连带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翟连带

【代理律所】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1/10

【原告】张波;东莞市锦川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东莞市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东莞市场管理局作出的案涉答复函是否合法有据。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质证罚款反证行政复议第三人改判维持原判行政复议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可。另查明,根据《东莞市机构改

革方案》,东莞市市某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月12日挂牌成立,加挂东莞市知识产权局牌

子,不再保留原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东莞市场管理局作出的案涉答复函是否合

法有据。虽然锦川公司生产的案涉“原炸辣椒油”配料表的顺序(辣椒干、浸出一级大豆

油)违反了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1.2的规定,但从《调味油产品出厂

检验报告单》反映,案涉批次产品检验结果为合格。由此可知,案涉产品虽然存在配料标签

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另外,案涉产品名称为“原炸辣椒油”,其外观呈油液状,普通

消费者根据其名称、外观及生活常识应当能判断出该产品是一种调味油,故配料标签的错误

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综上,东莞市场管理局作出案涉答复函,告知已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

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锦川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

无不当。东莞市政府经复议,对该答复函予以维持,亦无不当。另,东莞市场管理局于

2020年3月17日收到应诉材料后,于2020年3月26日邮寄行政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给

原审法院,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张波主张东莞市场管理局超期举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

不予采纳。关于东莞市场管理局工作人员陆增粮工作证号码前后不一的问题。东莞市场管理

2/10

局已提交了陆增粮新旧执法证,足以证明陆增粮工作证号码前后不一的原因是证件更换。因

此,张波主张陆增粮所做的笔录不合法,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张波的

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处

理结果亦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波负担(已

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806:04:54

张波与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莞市人民政府、东莞市锦川食品有限公司其他行政管

理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粤19行终3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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