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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市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

办法

(草案)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保

护和管理,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保护条例》《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含崇川区、通

州区、海门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适用

本办法。

海门区撤市设区前由原海门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建筑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

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

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市级职责]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规划委员会负责

协调和审议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建设管理中的

重大事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

筑保护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市区历史文化街区、

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工作,负责对市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

建筑保护规划的监督检查。

1

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内文物保护单位、尚

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与监督管

理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

历史建筑以外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历史建筑

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

改变历史建筑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审批。

市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

筑保护的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房屋

安全、使用和修缮的管理工作。

市市政和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内道路、市政

公用设施、绿化及名木古树等相关行业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

建筑保护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的业务指

导和综合协调,以及违反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等相关法

律法规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市公

安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

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级职责]各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

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街区保护规划,制订街区维护、历史建筑修缮

和整治计划,并明确保护实施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2

属地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

筑的日常巡查、现场维护和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保护实施

机构应当配合属地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资金保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预算中安

排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用于保护规划编

制、历史文化街区基础设施和环境改善、历史建筑测绘与普

查、历史建筑修缮补助等方面。

第七条[保护规划]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经省

人民政府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

区保护规划。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后,报市

人民政府审批。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批准的历史文

化街区保护规划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环境整治等实施

性方案,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部门组织技

术审查,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广

泛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八条[规划调整]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及修建性详

细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不得擅自调整。确因公共利益或情况

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提出

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

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3

第九条[街区保护目标]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正确

处理好保护与建设的关系,保持历史遗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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